2020年9月2日发布:8月1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破获的盛达旗舰店特大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应健在判决书中看到,攀枝花市代理人罗某某、东区代理人胡某某、前进镇代理人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发现,自2016年4月起,绵阳盛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了“盛达旗舰商城”网络平台,设计了“消费返利模式”,声称该模式是“共赢共享模式”,声称会员消费后即可获得全部消费款。
同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省级主管、市级经理、县级主管、乡镇专员等市场经营者,要求市场经营者宣传“消费全返”模式,吸引大量实体店商户和消费者注册成为电商会员和消费会员。
盛达公司以其代理区域内商户的销售金额为奖励条件,要求市场经营者宣传在盛达旗舰店网络平台上购买500元以下的产品全部以红包形式返还,成为商户会员。
以普通会员身份购买商品超过2000元,或支付费用超过300元的,将从开发人员消费金额中获得返利,吸引业务会员和普通会员注册,并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加入。
2016年9月2日,罗某某被推荐注册为“盛达旗舰商城”网络平台商户会员。2016年9月5日注册为攀枝花市仁和区、锦江镇代理商,2016年12月23日成为攀枝花市代理商。
2016年9月8日,胡经罗某某推荐注册成为“盛达旗舰店”网络平台商户会员,次日在攀枝花市东区注册成为代理商。
2016年10月13日,李注册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代理商,该镇是旗舰商城的网络平台。同年12月15日,经胡推荐,注册为普通会员。
事发时,罗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消费会员1426人,套现254047元;李直接或间接开发消费会员128个,套现8820元;胡直接或间接发展了164个消费会员,套现25837元。
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以销售商品为名,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等方式,组织、带领参加者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8月10日,东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胡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