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专题——监事会制度改革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受托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及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运行等作出了全面规定,以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然而,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有效发挥预设制度的作用。近年来,商法学者对监事会制度的理论缺陷、制度漏洞、制度缺陷、环境约束等因素进行了广泛的梳理,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议。在我国公司法全面修订的背景下,有必要深化监事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认知,持续完善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硬化监事会的腰部——关于强化我国监事会制度功能的思考
摘要:虽然公司法在概念上设计了公司监督机制,但并未考虑监事会在公司实际经营中的作用。也就是说,公司监事会实际上缺乏足够的动力、能力和激励来实施监督行为。这体现在监事会的具体制度规则上:如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包括监事的身份依赖和监事会的财务依赖;主管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缺乏足够的执行力、措施以及相应的激励和问责机制。一句话,监事会的“主心骨”已经被卸下,或者根本没有组装,其“腰杆”自然无法硬化。
中国监事会:何处安身,何去何从?——国际比较视角下的再审之思
摘要:在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下,监事会的绩效是失败的。理论上,平衡和深思熟虑的安排在实践中受到批评,并被指责无效。作为这一机制的主要形成国和主要继承国,德国和日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尤其是后者在2002年和2014年修法时,集中体现在制度变迁、现实考量和利益博弈上。通过仔细比较,中国式监事会是相互分离的,其失败主要源于:一是移植过程中制度背景因素的缺失或忽视;二是立法上过度要求造成的损失。此外,中国公司常见的控制权特征也起到了限制作用。监事会改革的出路在于简化其职能,建立一个更简单、更实用的定位。也可以考虑允许公司选择模式的做法。
关键词:监事会;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员工保护和参与;公司法修正案
公司内部监督责任制度的困境是基于对监事的重新审视
摘要: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的重要主体,但其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司内部监督责任制的困境。现有的研究普遍对此没有清晰的认识,导致对管理者角色的理解出现错位。从比较和实证的角度,基于新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揭示公司内部监督责任制度的巨大困境以及为什么监事不能发挥预期作用。从比较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面临很大的困难和冲突,公司内部监事法律责任减轻是大势所趋;我国监事制度也存在监督责任的悖论和困境,使得法律法规在现实中难以严格执行。从实证角度分析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事的行政处罚,可以凸显监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所反映的内部监督责任制的困境。现代公司治理监督体系呈现出从单一到多元、从内到外的发展趋势。发展多元化监管体系是加强我国公司监管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主管;内部主管;监督责任;证监会;上市公司
论监事独立性概念的界定——以德国公司法为鉴
摘要:无论在德国还是在中国,实现监事的独立性都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通过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长期密切沟通,德国立法者在界定监事独立性概念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随着2012版《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发布,德国将率先完成这一项目。相比之下,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仅从“履历污点”的角度规定了监事的负面任职资格,却未能关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独立性的维护和丧失。因此,监事仍然受到“利益冲突”和大股东或管理层作为其代表的不当干预的困扰,实现“监事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德国对监事独立性丧失原因的拓宽,也使得独立性概念的具体内容更难确定。因此,有必要对德国公开的监事独立概念进行合理界定,为我国实现“监事独立”指明可能的前进方向。
关键词:股份法;德国公司治理准则;监事的独立性;利益冲突
论监事会监督模式的改革
摘要:要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有效监督,必须全面调整中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方式。实现金融监管专业化和自组织化,需要从非专业监管向专业监管转变;需要从追溯监管向前瞻监管转变,通过增加董事会的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管信息供给,通过增加公司重大事项的同意权加强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加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管义务使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要从纵向监管向合作监管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领导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监事会的谈判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彻底扭转我国监事会监督不力的局面。
关键词:监事会;专业监督;前瞻性监管;合作监督
德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共同作用
摘要:德国上市公司采用双轨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通过一系列权利义务的分配,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密切配合,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共同作用。根据德国《股票法》和《德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德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联合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对监事会的报告义务;二是监事会同意保留权利;第三,监事会的咨询职能。
关键词:报告义务;同意保留权利;咨询职能
中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
摘要:在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应该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公司权力配置从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乃至经理层中心演进的过程中,中国公司独特的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滥用权力问题十分突出,内部监督的对象也应相应扩大。经历了大陆法系历史演变的监事会制度,与“水土不服”的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被共同使用。本质上,他们没有得到公司权力“必要分离”的本质,在合法性、充分性和效率性上都存在不足。建议在公司治理中采用“软家长制”。《公司法》应分别列出“一元制”下独立董事和“二元制”下监事会的运行机制,督促当事人对两种监督模式和每种模式下的分项规则进行自主选择,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在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边界之外,来自市场的外部监督可以作为必要的补充。
关键词:股东压制;监事会;独立董事;选择性自主;外部监督;内部监督
从法律层面引入风险管理体系概念——以完善监事会为目标
摘要:德国《企业会计现代化法》将“风险管理体系”的概念引入到《商法典》、《证券法》等诸多商事规范中。这一概念的引入进一步丰富了风险管理和风险报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一方面,对企业状况报告、审计师工作、监事会监督范围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拓宽了《证券法》中董事会建立预警机制的义务范围。董事会对是否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决策权、监事会监督责任的扩大和信息权的保障,对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国未来公司法规范引入风险管理制度理念的必要性。
关键词:企业会计现代化法;风险管理体系;信息权利体系
难以监督的监事——日本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启示
摘要:我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不仅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相似的规定,而且在公司监事的实践中也面临许多相似的问题。通过研究已有百余年历史的日本监事制度的修订过程,总结其解决这些问题的经验教训,必将为我国内部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非常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主管;内部控制制度;监督;独立
论法人监事的引入
摘要:在我国,法人具有担任监事的抽象权利,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具有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现实基础,更适合担任公司监事。引入法人监事制度,应通过明确资格的消极因素,切断法人监事与监督对象的关系,将必要的监督权力分配给法人监事,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法人监事制度的有效性。
关键词:监事会;法人监事;监督有效性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共存还是融合?——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完善研究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制衡利益和风险的关系,即合理配置权利和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近年来,如何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世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德国,其主要特点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立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实现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分离。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英国等国家采用的上市公司监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股东大会下只有董事会而没有监事会,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独立董事通过其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内部董事和管理层行使监督权。
本栏目主持人:彭靖宇
编辑团队:刘恒瑞、彭经纬、
赵新池与刘庭羽
本期校对:赵新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