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国旗 从“焚烧国旗案”看人权与产权

栏目:国际 2021-10-10 1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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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霾满天

本文从微信官方账号概念的后浪谈起

一个

1984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举行,罗纳德·里根当选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准备连任。与此同时,格雷戈里·约翰逊领导的左翼抗议活动正在进行。他们兴高采烈,高喊反对共和党和里根的口号,摧毁政府大楼和城市设施,向达拉斯市中心进发。

这时,约翰逊的一个同伴在一座建筑物前拔出了美国国旗。愤怒的约翰逊立即倒上煤油,在人群中点燃国旗。

根据得克萨斯州法律,约翰逊被判犯有“亵渎神圣物品”和“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判处一年监禁,罚款2000美元。

约翰逊认为自己只是“表达对里根政府的不满”,一路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曾经做出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的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再次写出了法院多数意见:焚烧国旗是一种表达,既然是表达,就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对它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受到最严格的审查”。因此,他引用了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的“现实而紧迫的伤害”原则,宣告约翰逊无罪。同时,判决还宣布48个州的“国旗保护法”无效,因为这些法律违宪。

这就是著名的“德州诉约翰逊案”。1943年,“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班纳特案”确立了“公立学校祭奠国旗是违宪的”的判决,可以概括为一句话:焚烧国旗是合法的,但公共机构强迫民众祭奠国旗是违宪的。

“星条旗保护烧它的人”,成为捍卫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例,被载入史册。很多渴望自由的人赞美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津津乐道、向往这个案件所传达的价值观。

然而,等待赞美。这些判决的结果可能是正确的,但它们关于“人权”和“财产权”的概念模糊不清,值得仔细澄清。也就是说,作出判断的基础是脆弱的,基于脆弱基础的判断岌岌可危,随时可能崩溃。

在焚烧国旗的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院的判决是经验和权衡的结果,而不是先验和逻辑的结果。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将安全利益和被冒犯的爱国者置于言论自由之下,是因为焚烧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的财产损失。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第二个问题:权利是相对的,不同的权利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冲突。因此,权利必须是暂时的。在一定情况下捍卫某项权利,要看当时的情况,没有坚实的基础,一致的逻辑,不变的衡量规则。

这个基础、先验逻辑和度量规则就是产权。最高法院支持一项抽象的人权,但忽视或不得不放弃其基础:财产权。

财产权和人权是不可分割的。事实上,唯一的人权是财产权。当然,一个人是自己的主人,他拥有自我所有权。一切有形财产都是自我所有权的支配对象,也是自我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和派生权利。

所以没有言论自由这样的人权,被单独拉出来。所有人权都以财产权为基础和前提。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只能发生在他占有和控制的财产上,而不能在他人的财产权上行使他的“言论自由”。简而言之,谁拥有这块领土,谁就是负责人。

如果约翰逊在家中焚烧国旗来表达抗议,那就没问题了。如果达拉斯的这条路是私人拥有的,如果他想抗议并焚烧国旗,他必须征得路主的同意。未经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产权人可以立即制止,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甚至行使无限防卫权。

也就是说,产权清晰时,不存在权利冲突。因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最高法院就不会再有“哪些权利优先”的“艰难取舍”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时的“人权”是绝对的、真实的权利。一项相对的、随时可能被剥夺的临时权利,或者一项权利是另一项权利的代价,很难说这是什么权利。

当然,来自财产权的权利是绝对的,因为它始于人类自我所有权的先验基础。一个人有没有某项权利,和他会不会行使,行使了会承担什么后果,是不同的概念。如果他不做某件事,并不代表他没有这个权利,而是基于对因果关系的理性认知。

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政府占用了大量资源,形成了所谓的“公共场所”和“公共领域”。每个人都有使用这些领域的“人权”,这必然会导致不可调和的冲突。它们被错误地描述为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的错误信念,即没有任何权利是绝对的,但权利必须是相对的和暂时的。

产权的目的是“解纷止争”。所谓“公共场所”是“公地悲剧”,与产权概念相矛盾。大多数人反对在公共场所吸烟和乱扔垃圾,但这些行为被反复禁止。人们把这些行为归咎于文明、质量等问题,却不知道根源在于产权不清。产权不清,冲突随之而来,即“全民与全民的战争”。

没有主人的允许,为什么去别人家做客不能抽烟?为什么在小吃店吃饭会乱扔垃圾?因为小吃店的老板允许你这样做,所以集中清洗是留住顾客最便宜的方法。这一切的原因都是产权明晰。

缺乏对产权的低层次认知会导致错误的行为和判断。比如上一篇文章提到的“同性恋蛋糕案”。同性恋夫妇当然没有权利要求店主为他们提供蛋糕。店主想卖什么,卖给谁,是他的产权,不一定和他是不是基督徒有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一条死胡同:看起来结果是正确的,但其依据是错误的。只注重结果的“正义”岌岌可危,因为它没有逻辑一致性的坚实基础,只有基于个案的权宜之计。

只有从产权的角度来看,“人权”才能明确。财产权不仅是人权的基础,也是人权的标尺。就像看着一面魔镜,可以让我们立刻识别出那些真正的人权和那些打着人权幌子的特权——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我们应该追求实际而稳定的财产权,而不是虚幻的人权。正如米塞斯所说:

一旦市场经济赋予人们的经济自由被废除,所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法案都将变成欺骗。如果以经济上的权宜之计为借口,当局有充分的权力将他不喜欢的人流放到北极和沙漠,并指派他终身苦役。那么,人身保护令和陪审团制度就是一种点缀。如果这个权威控制了所有的印刷厂和造纸厂,那么新闻自由就是一个词空。其他人权也是如此。

标题:谢尔盖·波利雅科夫,作文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