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合议庭
公诉人
拥护者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瑞森、爱林、徐、陈林、庄耀群、、文祖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保仁、徐劲峰、李金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刘、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瑞森、爱林、许、陈林、、文祖建、、李金城起次要作用,系共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庄耀群、、秦、爱林、许、、温祖建、、、刘和焦兴磊认罪,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活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方面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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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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