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以工作文件形式发布了题为《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研究》的政策文章。文章指出,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式监管,树立“责任金融”理念,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同时,建议依法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按照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特别是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
这是央行推进网贷监管、互联网存款整改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以来,对互联网企业监管的基础性政策研究。文章虽然不代表新政策,但其中提到的很多问题是未来政策的基础和依据,代表了监管的趋势和方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监管不仅涉及金融领域,还涉及互联网企业当前市场竞争中的突出矛盾的诸多意见和主张。因此,这些建议可能会延伸到对整个互联网企业的监管。未来,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所依赖的“流量经济”正面临根本性的变革。
我们认为,最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企业监管的基础来自于数据的公共属性。央行文章明确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应“按照公共产品提供者进行监管。”我们不能单方面认为信息一旦被收集,就会成为平台的私有财产。基于此基础,央行研究团队提出了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系统性监管的必要性。央行强调,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建议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根据公共产品提供者实施相应监管。对涉及金融业务或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实施准入管理,对具有系统性重要性的机构进行严格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功能性监管措施,通过接入信用信息系统、设定居民债务收入比等方式控制共同债务风险。
更重要的是,央行认为,对互联网企业的数据监管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金融领域,还应该全方位监管。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涵盖的业务领域广泛,除了金融领域,还通过其关联企业涉足电商、物流、营销等领域,涵盖购物、出行、住宿、支付转账、投资理财、生活公益等上百个场景。如果电子商务交易与金融场景相结合,由于监管领域的变化,信息交互的监管将被切断,监管部门很难掌握信息共享和使用的全貌。因此,建议加强信息共享,探索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提高监督效率。
针对当前市场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关切,建议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的法律规范,将利用算法进行价格串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数据不当采集和控制等行为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M&A评审制度,制定符合数字经济特点的成交标准,提高交易价格相关标准,防止其以垄断为目的高价收购竞争对手。同时,隐私被视为非价格竞争的重要参数,评估M&A是否对隐私偏好高的消费者的福利产生影响。
国内外对互联网企业采集数据的归属问题有很多讨论和不同的看法。央行文章认为平台数据具有公共属性的观点与安邦智库过去提出的观点类似。在近两年的数字经济研究中,我们已经指出,当前的互联网经济本质上是流量经济,数据和流量实际上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而流量经济平台掌握的数据并不归企业所有,而是具有公共属性。鉴于全球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趋势日益严格,包括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数据资产属于个人,而非互联网企业。央行工作文件中强调的对互联网企业的全方位监管,基本都是围绕数据权利的取得和数据的使用进行的。这说明整个互联网领域的监管还是建立在数据所有权标准化的基础上,这意味着互联网行业发展带来的大量数据已经开始公开化。
我们认为,央行的论文意在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论据。其关于数据所有权公开的观点实际上表明了未来互联网监管的总基调,也明确了整个互联网经济政策的方向。其实这也意味着未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会有一个趋势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虽然数字经济在疫情中表现出强劲的增长潜力,但在新的一年,以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将面临市场竞争和监管力度加大带来的挑战,也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变革。
安邦智库的研究人员指出,虽然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中国未来的政策路径之一,但这并不是中国发展的唯一路径。目前,互联网经济带来的负外部性越来越明显。央行文章中提到,大型互联网平台可能会使“普惠金融倒退”、“损害整个宏观经济”等。因此,中国需要认真思考其发展数字经济的路径和模式,不应照搬过去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模式。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回到技术创新的原点。整个宏观经济需要兼顾传统发展道路和高科技道路,均衡适度地看待数字经济发展。
最终分析结论:
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实际上是一场政策讨论,从根本上明确了数据是互联网企业推动“流量经济”的基础,并定义其具有公共属性。这为未来互联网企业的全方位监管提供了基础支撑,也意味着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基于数字资源和流量平台属性的新定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