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从2021年7月1日起,广东公安机关对全省发生的7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10类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示处罚,不罚款、不记分。
广东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主:
1.广东交警在出台上述措施的同时,将继续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2.警告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不要心存侥幸。千里之行,安全第一。请所有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文明出行。
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广东省公安机关自2021年7月1日起,对7起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10起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给予警告处罚,对8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一、“轻微违法而不受惩罚”的情况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把东西放在驾驶室妨碍安全;
零件不完整;
车门与车厢不相关时驾驶;
机动车不在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中间通行;
未按要求喷涂放大品牌;
机械零件不完整的拖车。
二、“第一次违法警告”情况
不需要停车;
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者路段鸣笛;
在十字路口遇到停车信号时,在停车线内或十字路口内停车;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货车超过规定速度20%以下的;
驾驶中型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并达到20%的;
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低于30%的货物和车辆;
机动车从匝道进出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在高速公路上骑行、碾压;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严重违法查处”情况
酒驾醉驾;
严重超速行驶;
超载和超载;
疲劳驾驶;
高速公路违法停车;
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不包括“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和“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
机动车在前方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通过道路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