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 刘晓林: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

栏目:时尚 2021-09-19 05: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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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和法典体例研究

刘晓林

商务印书馆

2020年5月出版

作者简介

刘晓林

刘晓林,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学》《清华法学》《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发表论文30余篇。,曾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大学复印报刊》《法理学与法制史》转载摘编。曾获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科研奖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项目十余项。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六届青年教师基金、吉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立法语言是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载体和标志,也是法律文化传播、延续和发展的媒介。本书以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之作《唐律亦舒》中的立法语言为切入点,对唐律中的“情”、“理”、“多条受此”、“不用此法”、“罪”、“枉法”等典型概念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实证的角度,通过数据展示其在法典中出现的频率和分布,并将相关出土文献与其他传世文献相结合。本文从学理和规范分析的角度,系统梳理了唐律中典型法律术语的功能和地位及其在法典中的影响,进而对唐律的立法技术、法典体例和结构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完善对唐律和唐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最终揭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

附言

本书每章内容最早写于2013年年中,最晚完成于2018年年中。之后用了半年多的时间补充材料,统一风格。这本书将在1898年中国新年除夕之际结束,接下来几个小时的春节即将到来。虽然脑子很疲惫,但我真的不想把写作任务推迟到新的一年,所以我坚持理解。

看着电脑屏幕因待机而逐渐变暗,渐渐映出一个年近四十的油腻中年男子。我震惊了!看着保温杯里的白色枸杞,我开始问自己在这里想说什么。选择攻读法制史硕士已经7年了,第一本专题书出版也7年了。据说人体细胞平均每七年就会完成一次整个新陈代谢,所以我们过去七年的所思所想以及这本书的由来都要总结回顾。

在过去的七年里,身体变化最明显。发际线虽然紧实,发量虽粗,但日益紧绷的裤腰和凸出的小腹不断让我想起中年的来临。光靠新陈代谢维持热量摄入和消耗的平衡是不够的。我不敢再熬夜了,因为即使过了午夜,也大多是低效的。我从今年开始养成了跑步的习惯,效果还不错。每当身体接近极限时,思维总是很清晰。每天遇到不懂的事情,跑十几公里就放心了。

在过去的七年里,学习似乎没有很大的进步。这不是假谦虚。当我在学校学习的时候,我有很大的抱负。现在看来除了肚子越来越大之外,基本没有什么变化。文章还在写,学习还得做,但努力学习,努力写作,多半是天职。就是这碗饭吃的,不认真不勤快好像对不起良心。我现在想的、写的,大部分都是读书时思想的延续,基本没有什么新意。这本书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比如,对唐律立法语言相关问题的关注,始于2006年我和霍世存教授一起学习的时候。霍世存为吉大法制史和法学理论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讲授“理性法律”课题。课后,他向霍老师提到对“理性法”的研究是否可以局限于立法语言,进行系统梳理,霍世存当即鼓励我深入研究。但在那之后,我忙于学位论文和许多琐事,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特别系统地关注过这样的问题。回过头来看,这本书的“情”“理”“一文多以此为准”“无此法之必要”等内容,都是十几年前与霍氏学习时产生的思想,都与霍氏在课堂内外进行过多次交流。博士毕业后,近十年来写了一篇又一篇,鲜有新意。每次想到这件事,我都感到羞愧...

七年写一本书是很自然的,但是这本书每一章的内容一开始就没有集中在同一个主题上,这就使得每一章的主题都略显随意。好在近年来,在“零敲碎打”地讨论《唐律》的立法语言、立法技术、法典体例等具体问题的背后,不自觉地形成了一种系统思维,从而避免了“东一锤西一棒槌”的学术研究禁忌。在完成本书各部分,统一整部手稿的过程中,我最思考的问题是:法制史是为谁而写的?这个问题可能太常识、太基础,容易被法制史专业的学生和研究者忽视。不如用更学术的方式来说:法制史研究的叙事与定位。回想起本科第一次读法制史理论时的感受,引用了大量材料,通读全文,找不到自己的观点...综上所述,法制史,尤其是传统的法制史理论,大概是“读者不友好”的。法制史的学术工作是为谁做的?首先,它不应该只面对法制史的“同行”,但由于学科本身的特殊性,“隔行如隔山”显然已经成为法制史领域的“同行”:且不说中外法制史的罕见交流,制度史与思想史的研究差异非常明显;两者都是制度史,先秦秦汉法制史研究者和明清法制史研究者不会有“共同语言”;再者,在研究隋唐法制史时,关注刑法的学者和关注契约的学者基本没有交集。因此,所谓的“同伴导向”的法制史叙事,其实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知识的传播。其次,法律的“同行”不应该被排除在外,学术研究最大的鼓励和促进应该来自于完全不同研究领域的交流。然而,两个学科的其他法学学者对法律史讨论的态度却是“敬而远之”。在这方面,我的经验尤为明显。有个民法的同事曾经跟我说,他对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很感兴趣,专门找了很多法制史、民法史书和专著来读。看完之后,他觉得自己“不知道里面说了什么”,于是就不再看任何法制史随笔。当然,毕竟法制史和部门法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应该有相对独立的学术评价标准。我们不必以系法学学者的接受和认可为最终目标,但也不必以系法学学者读不懂为荣!例如,本书所用的主要材料《唐律亦舒》是研究唐代的重要史料,但它不仅是史料,而且是法典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它像现行法律一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我们研究唐律、面对唐律时,应该有法律学者面对法律规范时应有的常识。古代刑法中关于定罪量刑的讨论,如果不被刑法学者所接受,很可能是不成功的。如果只用所谓的“史学”标准来衡量法制史的研究,那么我们留在法学院的意义确实值得重新思考。如果对这本小书有什么期待的话,那一定是法学学者特别是部门法学学者所接受的法律史书。

最后,我要感谢所有在本书写作和出版过程中帮助过我的老师和朋友。本书各章核心观点已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学》《甘肃社会科学》《上海师范大学学报》《苏州大学学报》《上海政法大学学报》发表,其中《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1篇,人民大学全文转载5篇。在汇编成书的过程中,除了在篇幅和体例上还原出版时限删减的材料和论证内容外,还补充了文章出版后学术界就相关问题发表的一些新材料和新成果。在此,向上述学术期刊的编辑和匿名审稿人,以及为本书出版做出贡献的商务印书馆编辑王兰萍、伊娃表示诚挚的敬意和感谢。作者还要特别感谢前学者钱大群教授、王利民教授和我的导师霍存福教授。钱先生已经80多岁了,即将迎来出生年。钱老师看完所有稿件后,多次给我打电话,每次都聊了一个多小时,提出了包括标题、结构、具体内容等20多条改进建议。稿子修改完成时,已经进入寒假。虽然很希望请王师、霍氏为自己作序,但怕打扰两位先生临近春节的休息。犹豫之后,我试着联系了王师和火石,没想到两位先生看完稿子后慷慨作答,提出了很多改进意见。前辈学者治学严谨,晚辈感触颇深,希望多年后能成为自己曾经仰慕的样子。

刘晓林

2019年2月4日晚,在长春公寓,

本书的目录

目录

前言一

订单2

第一章导言

一、研究的起源

二、研究现状

三、主题和方法

四.结构与创新

第二章是唐律中的“情”

一、“爱”的含义和用法

二、《唐律》中的“人情”

三、《唐律论》中“以刑定罪”的“情”

四.摘要

第三章是唐律中的“礼”

1.《唐律论》中“礼”的一般含义

二、《李》中的“唐律讨论”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或理由

三、唐律的结构和“理”的含义

四.摘要

第四章是《唐律》中的“莫用此法”

1.《名案》中的“不要用这个定律”

第二,“不得使用本法”以外的“著名案例”

三、《唐律》中“勿用此法”相关内容的由来

四.摘要

第五章是《唐律》中的“其余各条以此为准”

一、唐律中“其余各条以此为准”的含义和用法

二、“准本”在唐律中的渊源

三、唐律中“准志”的性质和作用

四.摘要

第六章唐律中的“罪”

一、“犯罪”的含义

二、《唐律》中的“有罪”

三、唐律中的“无罪之名”

四、明清时期“罪名”的发展

动词 摘要

第七章唐律中的“枉法”与“不枉法”

一、“枉法”和“不枉法”的含义

二、“枉法”与“不枉法”量刑

三、“屈法”与“不屈法”的关系

四是“不枉法”在后世刑法中的发展

动词 摘要

第八章《唐律》中“炸弹矫正官”的职务行为及处罚

第一,“炸弹修正”和“炸弹修正官”

第二,“纠正炸弹的官员”得到金钱及其惩罚

三、“拆弹矫正官”的失职及其处罚

四.摘要

第九章“故杀”及其在唐律中的渊源

一、“贼”和“贼杀”的含义及发展

二、“贼”与“理”的交织与“理杀”的形成

三、“贼杀”与“故杀”之比较

四.摘要

结束语

附言

参考

-结束-

负责编辑|李泽鹏

考官|张文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