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在园林、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有害后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缺乏必要的注意,即不够细心和勤勉。例如,预见损害的后果但不预见是不谨慎的;预见而不采取措施避免是不勤奋的。一个人能否注意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受其年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作范围等条件的制约。这些方面成为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比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的职责时,坚持“细致”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个: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使幼儿园在法律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原告不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法》的有关规定
《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机构应当完善体育保健设施,保障其身心健康。
《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五条:学校和园林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第一款:学校不得让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内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公园安排未成年人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公园应当做好保育工作,促进体格、智力和品德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二十六条:儿童的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危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花园和托儿所的教室、宿舍、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场所聚集
活动期间在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学校、园林、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则》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促进身心和谐发展
《条例》第三章“幼儿园保健”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做好身心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幼儿园保健制度》等相关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充分照顾幼儿在园内的衣、食、住、行,确保其安全。这些制度是幼儿教师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第六章“园区工作人员”第四十一条是奖惩条款。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失职。,这一条中的刑罚显然是适用的。
第八章“幼儿园与儿童家庭”第四十七条规定,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儿童家庭,帮助家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宣传保育教育知识,分担任务。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工作应当促进身心、道德和审美的和谐发展。
在儿童全面发展教育中,儿童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体育课的首要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托育”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托育结合的原则,营造适合幼儿教学和发展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儿童健康,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促进儿童智力发展,培养儿童热爱祖国的感情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从该条可以看出,虽然《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儿童的监护人,但幼儿园承担着类似的监护职责。
第16、17、18、20和21条明确而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是奖罚,幼儿教师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委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规定:“学前班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制度。”“我委基础教育司制定的《学前托育基本要求》可以作为指导学前托育工作的依据。”
根据规定:
所有在幼儿园工作的园长和教师必须持证上岗,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各地将逐步开展各个公园的巡察!
以上法律规定与幼儿园工作密切相关,每一位幼儿园领导都要熟练掌握。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幼儿园只有能够证明其工作在上述方面没有瑕疵,才能被认为是无瑕疵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幼儿园始终被认为具有监护职责,即无论幼儿园在照料儿童期间或在其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幼儿园都应作为临时监护人,对其人身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