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习民法典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当父母都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时候,应该将孩子判给谁?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01
闫某某到法院诉讼离婚,要求与丈夫吴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取得孩子吴晓某的抚养权。其丈夫吴某某同意闫某某离婚的请求,认为双方已经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但是同样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吴晓某为女孩,现年10个月,平时采用人工喂养。原告闫某某认为,孩子是自己怀胎十月所生,平时也是自己照顾孩子的时间较多,而且自己是老师,对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更为有利;吴某某则认为,孩子已经10个月,不再哺乳,可以食用辅食,孩子一直都是人工喂养,父亲同样可以照顾孩子,而且自己的经济条件要优于闫某某,故由自己抚养孩子更为妥当。法院听证会
法院审理认为,婚生女孩吴晓某现年10个月,从出生开始一直由母亲闫某某照顾,在闫某某与吴某某分居后,也一直与闫某某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虽然在喂养上,孩子已经能够食用辅食,可以人工喂养不依赖于母亲哺乳,且父亲吴某某的经济条件要优于闫某某,但是吴晓某年龄过小,需要母亲给予特殊照顾,而且孩子成长过程中更多的需要母亲的呵护与陪伴,故法院支持了原告闫某某的诉讼请求。02张某某向法院诉讼离婚,要求与妻子孙某某解除夫妻关系,取得女儿张晓某的抚养,并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孙某某同意与张某某离婚,对于债务分担也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母亲。张晓某为女孩,现年28个月,身体状况良好。张某某认为,张晓某是女孩,如果孙某某再婚,张晓某与继父共同生活不利于其成长,张某某是城市户口,由自己抚养孩子,对以后孩子的入学和受教育都比较有利,而且自己的经济条件要优于母亲孙某某;母亲孙某某认为,孩子从小与自己共同生活,张某某与孙某某分居后,孩子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张某某生活中比较粗心,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虽然自己是农村户口,经济条件不是很好,但是张某某可以多支付一些抚养费,来弥补孩子生活费不足的问题。在庭审中张某某陈述孙某某与自己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子。而自己只有张晓某这一个子女。孙某某没有精力同时照顾两个孩子。孙某某辩称,其与前夫的婚生子虽然与其共同生活,但抚养权归前夫,故自己有能力抚养女儿张晓某。法院听证会
法院审理认为,婚生女孩张晓某现年28个月,身体状况良好,相比于哺乳期的幼儿,对母亲的依赖程度已经有所降低。因而父亲和母亲都可以照顾其日后的生活。母亲孙某某虽然一直照顾张晓某,但是其与前夫已有一个婚生子女,日后若同时照顾两个子女,压力很大,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定会有影响,张某某仅张晓某一个婚生子女,在经济条件和对孩子的培养精力上,必将全身心投入。孙某某在农村生活,经济条件不是很好,这对张晓某以后入学和接受教育都是不利的。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03刘某某向法院诉讼离婚,要求与丈夫尹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孩尹晓某由刘某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尹某某同意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也没有异议,但是希望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婚生女孩尹晓某现年11周岁,身体状况良好,学习成绩较好。刘某某认为,女儿已经年满11周岁,是个大孩子了,马上要进入青春期,父亲与女儿共同生活会有许多不方便的地方,抚养权归母亲,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听证会
法院审理认为,尹晓某已经年满11周岁,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做出正确的意思表达。在庭审中,法官允许尹晓某参加庭审,关于抚养权的归属,询问了尹晓某的意见,尹晓某当庭表示,愿意随母亲刘某某生活。法院尊重尹晓某的个人意愿,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尹晓某由母亲刘某某抚养更为适宜,故法院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在上述三种情况和三种结果中,有些抚养权属于父亲,有些抚养权属于母亲,那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亲为原则抚养。母乳喂养后的子女因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出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5条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对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争议,应考虑孩子的意见。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看完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时,首先考虑的是子女的意愿。对于年满十周岁且能正常表达意愿的儿童,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咨询儿童的年龄提高到8岁。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边界是八岁,八岁以上的儿童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本次修订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尊重儿童的选择权。
其次,对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子女,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主要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即哪一方能给子女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教育环境;另外,还要考虑父母的品行问题,是否能给子女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能否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若父母双方均需要工作,子女可能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这时就要考虑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最后,对于正在母乳喂养的极年幼儿童,现行司法解释将母乳喂养的扩大解释为“两岁”。除非母亲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原则上孩子应该和母亲生活在一起,这主要是基于这个时期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特点。2019年龙沙区法院成立了家事审判团队,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严格依法裁判,传承家庭美德,倡导优良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审判过程中,努力延伸司法职能,彰显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龙沙区法院家事审判团队会秉承“家和万事兴,家固天下稳”的审判理念,扬帆远航,一路前行。原标题:“【一起学习民法典】父母离婚,孩子该判给谁?你应该知道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