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一些行业和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与个人和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严格防控疫情,有序复工复产,葫芦岛市妇联结合实际情况,依托律师服务团队,对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解读。本文发表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1.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答:如果企业安排员工2月3日至2月7日在家工作,他们会正常发放工资,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2月8日和9日是休息日。如果员工被安排在家工作,无法安排补休,需要在休息日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部分员工因疫情无法返岗,如何支付工资?
答:需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工资。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可以选择带薪年假,也可以和员工协商支付生活费。
3.企业复工后,能否用带薪年假代替不能值班的工期?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点,我们鼓励协商解决就业问题后再复工。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达或企业无法开工生产的员工,要引导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有福利假等各类休假。
4.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现单位提出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疫情期间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a:合同期满后,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电五号规定,对企业员工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和新型冠状病毒密切接触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将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去年年底,王与某酒店签订了一份做客房服务员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目前仍在试用期。因为酒店因疫情没有客人,酒店要求他提交辞职报告。酒店这样做合法吗?既然这样,王一定要辞职吗?
酒店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王想继续在酒店工作,如果他不想辞职,他不需要写辞职报告。如酒店单方面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可申请仲裁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这两个要求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况来选择。
六、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
答: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员工,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企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中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疗及相关人员相关安全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的治疗和预防工作中,如果医疗及相关人员感染或因感染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治疗和预防工作中,人员是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其他情况不规定工伤可以认定。
企业职工因公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不属于工伤,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确保职工享有与医疗期相关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防疫期间,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感染新冠肺炎的,视同工伤。
七、企业擅自复工有哪些法律后果?
回答:1。行政责任。企业违反当地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可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2.民事责任。传染病因提前复工而传播、扩散,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企业明知员工来自疫区,未按规定隔离观察,擅自提前复工,导致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传播,造成员工与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依法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疫情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有权向其从业人员收集疫情信息,包括住所、行程路线、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并对收集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法律问题的解答由辽宁陈卓律师事务所周鸿伟律师提供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