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和黄景伟、王波、刘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黄景伟会计师事务所、王波、刘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我局对深圳市海思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和2016年的审计实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您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货币基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怀疑银行对账单真实性的情况下,不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你2015年审计工作底稿中留存的所有银行对账单和你2016年审计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工商银行桥头支行账户银行对账单均无银行印鉴。您未能在上述银行对账单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也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银行确认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2015年审计工作底稿中华夏银行的确认函为复印件;收取投资款的四家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福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桥头支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福永支行的询证函均无快递回执,也无亲笔信说明。您未能对银行确认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和独立性,确认程序的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无关或有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其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
2015年5月1日,海思迪披露公告称,为关联方益阳海思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洛阳银行长江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然而,海思迪2015年和2016年的年报均披露,不存在外部担保,也不存在或有事项。
2015年和2016年,你没有关注上述已知担保的后续进展,也没有关注上述担保在年报或有事项部分的披露。
上述情况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诉讼及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取得审计证据的考虑》第九条不一致。
我局认为,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义务。你局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和、郑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和郑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商誉审计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您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流动资金预测前后资产组划分口径不一致
2018年,国公联在评估国科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誉相关业务资产组的可收回价值时,确认4.25亿元其他应付款为经营性负债,计入资产组。然而,在预测营运资本时,这一负债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被排除在外,这是不一致的。
您在审查评估工作时,未对评估中使用的重要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和合理性进行适当评价,认可评估人的执业行为。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资产减值损失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评估不当
在评估和预测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业务资产组未来现金流时,国忠联未将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在回顾评估工作时,你没有注意到评估人员对资产减值损失的预测是基于斯诺实业历史年度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而不是实际损失,即你认可了评估人员在预测未来现金流时不加回资产减值损失的做法。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评估一些关键参数的审查程序不到位
您对评估的一些关键参数的审查程序不到位。若斯诺工业销量与公司预测数量、框架合同数量存在差异,说明石墨化产能利用率与辅料利用率不一致;预计毛利率与市场毛利率整体趋势不一致;鉴定人未在鉴定书中说明上述关键参数差异的原因;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支出、最低资本持有量的计算方法与评估说明不一致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是未注意在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商誉减值
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国科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也未披露上述信息与商誉形成时信息的差异及原因。
你方已将商誉认定为特殊风险,但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与国技商誉减值相关的披露是否符合《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编制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的规定,也未评估国技财务报表中商誉减值不确定性披露的充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注册会计师、郑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质控负责人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于2019年12月6日9: 0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进行监督谈话。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