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约车司机“刁蛮”,乘客向平台索赔1元!结果如何?萧炎一行非常生气,联系了某旅游平台的客服寻求帮助。但某出行平台并未处理投诉,也未提供司机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同时也未对小燕等三人的困境提供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这三个人在一个偏僻的地方等了很久,却换了网车的平台。乘客向站台索赔1元是因为网约车司机“刁蛮”!结果如何?
两日后,小严收到某出行平台的短信,显示案涉订单已由系统自动完成。小严与小丘、小黄认为司机违约、服务未完成,某出行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实质性解决问题。为此,小燕、小秋、黄晓向广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某旅游平台,请求法院判令:1. 某出行平台返还车费149.8元并支付利息;2.某旅游平台赔偿小燕、小秋、黄晓1元;3. 某出行平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争议焦点小丘、小黄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旅游平台是否应该承担退票等民事责任?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1. 某出行平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严返还车费149.8元及利息;2.旅游平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燕1元。3.诉讼费由某出行平台承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虽然小秋和黄晓是同一个乘客,但他们已经将路费交给了小燕,但案件涉及的订单是通过小燕下单支付的,小燕与某旅游平台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秋和黄晓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不是合格原告。对于某出行平台是否应返还车费首先,双方确认司机没有完成订单。在小燕已经证明自己只坐了2公里公交车,然后通过其他方式出行的情况下,某出行平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司机完成了大部分路线或者小燕主动下车。因此,法院接受了小燕关于司机违约且服务未完成的主张。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某出行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协助义务,在未能及时提供司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小严有权要求某出行平台承担责任,某出行平台应当向小严赔偿车费及利息损失。因网约车司机“刁蛮”,乘客向平台索赔1元!结果如何?乘客向站台索赔1元是因为网约车司机“刁蛮”!结果如何?
对于某出行平台是否应赔偿小严1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中,某出行平台司机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订单,导致小燕另乘一辆车出行。小燕上诉某旅游平台赔偿1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这1元的金额虽然不高,但体现了小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参与网车平台治理的意愿。支持这一要求具有重大的象征意义。规范网约车平台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共治,而消费者的维权监督无疑是重要的一环,支持小严1元的诉请,不仅体现了司法对消费者合法维权意识的呵护,也体现了人民法院推动消费环境改善的司法努力和价值取向。故法院对小严要求某出行平台赔偿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官的陈述网约顺风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网约车平台作为合乘信息服务者,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既方便乘客出行,同时能为司机带来经济收益,受到广大乘客和司机的共同青睐。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在网约车提供服务期间暴露出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本案便是因司机随意加价、驱赶乘客而引发的纠纷。网车平台作为共享出行的监管方,按比例收取服务费,应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如要求驾驶员出车前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时记录驾驶员出行路线等。网约车平台作为合乘出行的组织者,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对司机、车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在“安全中心”开设110报警、行程分享、实时位置保护、行程录音保护等多项安全功能,对乘客即时投诉需有效回应和处理,涉安全类投诉全部由专人负责接听处理等。作为共享出行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约车平台应确保在驾驶员与乘客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驾驶员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无法提供上述信息,乘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时消费者记得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