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意味着将打破现有信贷产品定价模式,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同时,利率下降会导致现金借贷机构的利润被压缩在空之间。在高利率覆盖高风险不可行后,现金借贷行业可能面临巨大地震。
作者|陈大才
生产|消费金融渠道
运行多年的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将下调,借款人与现金借贷机构之间的激烈博弈将开始慢慢上演。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修订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打击高利转贷和违规放贷行为。
从政策取向来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际上是迫使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降低综合贷款利率,这将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保护借款人免受非法现金借贷平台和高利贷的侵害。
在金融借贷领域,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是指民间借贷的标准,即根据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以及风险和利益一致的市场规律,金融借贷的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因此很多现金借贷机构对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的司法解释非常敏感。
“消费金融频道”了解到,自2017年现金贷款市场受到严格监管以来,违规放贷主体几乎被淘汰,各平台风险定价标准趋于相对合规。但仍有部分现金贷款平台通过服务费、评估费、担保渠道费等附加费用增加借款综合成本,实际年化利率甚至超过36%的法定红线。
不合规的现金借贷乱象多次将法定信贷利率推入舆论漩涡,部分借款人、NPC代表、CPPCC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郑表示,“我们正在研究社会反映的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
在今年两会通过的《民法典》中,明确提出了高利率放贷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到,要统筹考虑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借款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之和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目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时,所参照的利率标准是24%和36%“两线三区”。2015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24%为法定保护利率,36%为自然利率最高限额。法院保护年利率低于24%的民间借贷,而超过36%的民间借贷被视为无效。
24%的利率标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从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中选取6%的基础上,再参照四倍最高限额得出的。现在民间借贷法定利率要大幅下调,24%的标准肯定会被打破,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利率也会相应下调。
据知情人士透露,调整后的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可能会改变目前“两线三区”的规定,将参照央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制定,但具体方案尚未明确。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项政策规范民间借贷,保护借款人合法利益。不仅贷款年化利率有限,那些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在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基金机构起诉逾期借款人时,因不遵守利率设定被法院驳回。判决书显示,中行消费金融合同约定的贷款使用费、滞纳金、利息合计年利率超过24%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中银消费金融自愿将收入调整为年息24%,要求逾期借款人偿还逾期本金、利息、滞纳金和律师费。
除了法院调整贷款利率和贷款做法外,监管部门还经常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蚂蚁集团、微众银行、杜小曼、360金融等行业头部机构召开线上会议,持续推进互联网贷款综合年化成本披露,表达自律。
然而,当借款人为降低贷款利率的可能性欢呼时,许多现金贷款机构却陷入了两难境地。与银行相比,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互金平台的客户更多,风险更高。为了覆盖高风险,他们在定价风险时往往会采取相对较高的利率。根据一家共同基金机构的数据,在24%至36%的利率标准下,它几乎无法生存。如果贷款利率是一刀切的,利率太低无法对冲风险,没有机构愿意下沉市场。
在现金贷款产品的定价结构中,一般包括资金成本、系统技术成本、坏账成本、客户获取成本、数据风险控制成本和人工成本。不同金融机构的成本厚度不同。银行的资金成本低,同时拥有最好的客户群,风险成本低;但客户成本、资金成本、账户转账成本相对较高。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用统一的年化利率来控制各类现金借贷机构,显然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导致短期信贷产品供给不足,更多的是下沉信贷产品,使得一些信用信息相对薄弱的用户融资渠道受限,“毕竟很多人都无法从银行借钱。”
法院对借款利率的调整,某种程度上源于高利贷和暴力催收造成的社会混乱。一些不合规的现金借贷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对借款人进行诱导和欺诈,未能充分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因此舆论将相对较高的利率等同于高利贷。与调整利率相比,现金借贷机构经营理念最迫切的变化是“尊重每个借款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