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商业交易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同期关联交易报告和数据管理的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建筑物、车辆、机械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务投资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和版权。
融资。资金包括各种长短期借款资金、担保费、各种有息预付款项和延期付款等。
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技术服务、合同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2.需要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该什么时候完成申报?
纳税人需要申报关联业务的,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交易年度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关联业务交易年度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3.哪些企业需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交易报告表》?
实施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关申报:
1.年内与其关联方的业务往来;
2.年内与其关联方无业务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要求提交国别报告。
企业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不符合报送国家报告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相关申报。
4.我应该如何填写“报告期”?
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填写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历年;年中开业的企业,应将实际生产经营日期报至当年12月31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或者年中停业的,应当报告自公历1月1日起至实际停业或者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止的日期;年中开业且年中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或者停业的企业,应当自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起至实际停业或者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止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