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邮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013年10月25日,湖南邮政快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作出《海关完税通知单》编号HN HN4504;同日,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签发《旅客行李及个人邮件进口完税证明》。进口完税证明显示,纳税人名称为任;名称和规格为化妆品,CDO77289717JP;数量1;完税价格1000元,税率50/;进口税额500元。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是JD.COM网截图、染发剂照片、日本超市购物发票。
任不服长沙海关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A2005-10633号税务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行政复议决定书》第0043号,维持长沙海关A2005-10633号税务决定。任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任上诉称,“50元以下货物进口免税额”是指超出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分类定价后计算的税额,而非免税额本身。本案涉及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个人用品,应享受国家免征进口关税的政策。被上诉人实行起征点税制,违反了《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无检查记录,无现场照片。如果在网上随机筛选一张照片,将认定一个价格为上诉人应税货物的价格,并确认应税价格的1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附件1中没有染发剂的分类,被上诉人认定染发剂属于化妆品,税率为50%,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第三人作出的完税通知、进口完税证明,返还非法收取的500元税款。
法院认为:
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进口物品按照以下原则依次分类:《分类表》所列物品归入其所列类别;《分类表》中未列出的项目,按其主要功能分类为相应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项目,归入‘其他项目’类别”。面膜属于所列的“化妆品”,染发剂在《分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出。但根据用途,长沙海关将染发剂归类为“化妆品”,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根据《进口货物进口税率表》,对属于化妆品的染发剂适用50%的税率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口罩属于《完税价格表》中明确列出的完税价格项目,20元/件,4个口罩80元;染发剂属于完税价格未列入完税价格表的商品。长沙海关确认,该染发剂在日本的价格约为600日元,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二条第项规定,包装内货物完税价格合计为1000元人民币,不超过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1 .个人进口的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但适用的进口关税低于5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征。2.个人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币800元为限;往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可见,1000元人民币是个人邮寄物品的通关限额,而非上诉人主张的“免检金额”。
海关法律专业律师张燕峰团队提示:
如何确定邮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二条第项的规定:“2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 .完税价格已列入《完税价格表》的项目,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2.完税价格未列入《完税价格清单》的货物,按照同一来源的同一货物最近一次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完税价格;3.实际购进价格为《完税价格清单》所列完税价格的2倍以上,或者为《完税价格清单》所列完税价格的1/2以下的,进口货物所有人应当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购货发票或者真实交易的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所有人提供的上述有关证明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但适用的进口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海关予以免征”。只有当申请的进口税额低于人民币50元时,海关才会予以豁免。根据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币800元为限;往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当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退运手续或者通关手续。可以看出,1000元人民币是每次征税的通关限额,不是免税额度。
整理:上海市枫泾律师事务所张燕峰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