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事先不知道,我们真的很困惑。在东莞市公安局的整个系列采访报道中,只有陈建明警官是来自东莞公安监管系统,而公安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开辟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协助破案。
凭借在看守所十余年的工作经验,依托扎实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基础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从在押人员中挖掘出一个又一个秘密,协助市局和全国公安同行抓捕逃犯或侦破旧案,如1998年汕尾走私4吨毒品案、2006年韶关张故意伤害致死案、2010年湖北枝江滕某某团伙特大贩毒案等。
陈建明说:“天网恢复了,没有泄露;你逃不出第一天,但逃不出十五。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这些话的真实写照。”
“估计你会觉得奇怪,看守所里怎么会有办案人员?那不是拘留和管理被拘留者的地方吗?”他一坐下,陈建明就笑着问道。
“无中生有”,翻出谋杀案
今年5月,陈建明从东莞看守所被移送至市公安局监察室管理支队协助破案。随着岗位的变化,工作性质没有改变。都是“隐蔽战线”的工作。从日常管理教育中,我们观察发现有犯罪记录和“隐藏案件”的在押人员,找到突破口,进而挖掘出隐藏案件线索,协助侦查部门同事破案。
“我们监管部门的这项工作以前叫‘深挖犯罪’,后来叫‘协助破案’,在实际工作中常被称为‘第二战场’。近年来,领导非常重视挖掘隐藏和被忽视的旧案件。这让我们的工作更有意义、更具挑战性。”
陈建明认为,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同行相比,外界暂时很难了解他们的工作性质。为此,他举了一个案例,这是他在其他城市帮助侦破的第一起谋杀案,来说明他工作的特点和意义。
2005年12月,刘因涉嫌绑架和杀害幼童被拘留。在过渡监狱完成15天的教育后,他被转移到陈建明管理的监狱。在常规的谈话教育中,陈建明发现对方每次都沉默不语,心事重重,有时回答不着边际的问题,完全心不在焉。“表面上看,他是被动应对纪律的教育和管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他内心应该隐藏着什么。”
为了尽快准确掌握刘的心理活动,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计划。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当我与刘深入交谈时,我特别注意他的言行。同时在生活中不断关心他,坚持每天见他一次,和他保持密切联系。
过了一段时间,刘的态度变了。当陈建明趁热打铁时,他教导对方要敢于面对现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交代剩余的罪行,努力彻底改造自己,抓住机会重新做人。如果可能的话,大胆检举揭发别人的罪行。
有了这样的坚持,刘的思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心情开朗了,话多了,对教学也听话了。
最后,刘向吐露,自己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觉得自己犯了绑架杀人罪。还有机会走向社会吗?有没有可能通过举报揭露别人的违法行为?并进一步说出埋藏在他心里多年的秘密:他知道一条未解的谋杀线索!
“我和他进一步沟通,他松口了。想举报的人是他的邻居,他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双方都有密切的家庭联系。他担心举报和揭发的严重后果,比如,他的家人会遭到报复……”陈建明说,现在已经到了关键时刻,他必须加紧工作。
鉴于刘内心的担忧和积极的表现,告诉对方,法网漫长而缓慢,逃亡者迟早会落入法网。不如大胆检举揭发,争取立功赎罪。同时,还列举了几起因揭露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从轻处罚的案件。
在的反复劝说和教育下,刘放下思想包袱,报了多年前家乡邻居张打架致死的噩耗。
外地警方接到提供的线索后,立即派出刑侦人员前往东莞,对刘某进行了询问,进一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东莞市常平镇工作的重要线索。2006年6月7日,在东莞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外地警方在常平镇抓获潜逃七年的犯罪嫌疑人张。
经审理,张于1998年4月3日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供认不讳。
刘因其立功表现被法院从轻判处。
“从零开始,从在押人员身上寻找重大案件线索并不容易。我必须努力工作。”陈建明认为,只有他们监狱里的派出所负责人,才具备时间、空和情感的优势,让在押人员愿意敞开心扉,积极提供有效的犯罪线索。
利用好信息技术,深挖重大贩毒案件
公安监管部门在运用传统手段的基础上,注重信息技术的灵活应用。在学习和使用信息技术技能方面,陈建明做出了新的贡献。他以信息比对为切入点,提高对旧案深挖的主动性,将每一个在押人员都视为潜在的“信息库”、“资源库”和“数据库”。通过精心的工作,他试图体现恢复法网不外泄的智慧和智慧。
2010年11月,通过比对网上在押人员信息系统,发现在押人员滕某某是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局正在追捕的贩毒嫌疑人。发现这一线索后,陈建明立即通知了湖北枝江警方,并将东莞某看守所滕某某的相关信息和比对情况发送给对方。
湖北省枝江市警方立即派人前往东莞调查。经调查讯问,确认滕某某是枝江市警方办理贩毒案件的网上追逃人员。
随后,枝江警方核实,滕某某、李某等人涉嫌自2010年3月以来在枝江市贩卖毒品,共带出毒品案件22起。连陈建明都没想到,在东莞因贩毒被捕的滕某某,竟然隐瞒了这么多罪行。是他利用数据库里的信息,仔细比对,挖掘出犯罪嫌疑人,这样他才能受到惩罚。
“挖出这样的嫌疑人靠的是积累的经验,这是侦查人员独有的眼光和嗅觉。比如,资深的防盗警察自然能识别人群中的扒手;一个合格的缉毒警察,能感受到吸毒者的不同,这是专注和专业的效果。”
通过信息技术发现在押人员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是一次两次。在这方面,陈建明取得了杰出的成就。2015年5月,经过自己的观察了解,发现石碣分局以涉嫌绑架罪逮捕的在押人员梁某某不仅涉嫌本罪,还是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办理的盗窃案件的网上追逃人员。
湖南省安化警方接到陈建明发来的信息后,派人前往东莞调查,最终核实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于2014年6月在湖南省安化县砸破一扇窗户,被盗财物价值数万元。然而,如果像陈建明这样的“第二战场”上的“调查人员”不仔细调查这些罪行,嫌疑人很可能会蒙混过关,最终逃脱应有的制裁。
依靠旧的方法和手段很难有新的突破。近日,监管支队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刑警队新一届支队领导曾乐嘉将刑侦理念带到监管支队,将刑侦“从案到人”的工作流程扭转为协助破案的新思路。
陈建明抓住机会向前辈们学习新的技术手段,从在押人员的信息入手,通过反向比对寻找他们失踪和剩余的罪行。从被拘留者的大量信息中,陈建明和他的同事们共同努力筛选出几十条有效的线索,指向许多老案件和积累的案件,如盗窃和强奸。
“我现在工作很忙,但我已经吃饱了。在监管工作中,我们还可以打击犯罪,这让我们充满成就感和荣誉感。”
换位思考,影响结果
“监管支队也不错,看守所也不错。我们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看着、管着在押人员,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生活,积极解释、报告自己知道的其他线索。”陈建明说,要做好这一点,教育和见习非常重要。毕竟在在押人员中,因为缺乏教育和家庭教育而误入歧途的不在少数。对这些在押人员进行教育是有效的,关键在于实施方法和时机。
陈建明以缓刑教育为出发点,将犯罪心理学和管理学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他能找到合适的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通过政策,在押人员情绪稳定,配合调查,不仅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还能勇敢、愿意举报警方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这些方法都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有力证明。吴某某因涉嫌盗窃在浙江省瑞安市被警方追逃,于2009年10月被谢岗公安分局抓获。当他进入拘留中心时,他被转移到当时陈建明管辖的监狱房间。
第一次做谈话教育时,发现吴的思想负担很重。“每当他提到自己所涉案件的细节时,总是语焉不详,前言不搭后语,显然超出了正常表现。”从多年治理过渡监室的经验来看,陈建明确认吴某某一定隐瞒了其他犯罪线索,因此对他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了政策性打击。经过几天的感化教育,吴觉得真的是在帮助自己消除认知偏差,只有坦白才能改过自新,彻底改造自己。于是他打破沉默,提供了同案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在谢岗镇仍然在逃的重大案件情况。
获得这一信息后,陈建明及时通知了办案单位谢岗分局和浙江瑞安警方。经查,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刘某某2人。两人供认,2007年在浙江省瑞安市发生了24起盗窃案件。
“通过教育感化,让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挖掘其他案件线索,或者让在押人员如实供述尚未供述的案件,是帮助破案的又一法宝。如今,公安监管部门在这方面发挥的优势越来越明显。”陈建明说,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监管场所在时间和空方面都有优势,可以很好地用来挖掘很多未发现、未破案的线索。
协助破案的金额占单位的一半
陈建明认为,“只是换个办公室,我的工作职责差不多,主要是处理在押人员,挖掘线索破案,协助办案机构破案。”但他虽然强调自己的职责没有变,但在同事眼里,从一线管教工作到专职协助破案,这是一个从综合性到专业性的岗位,工作目标更加明确。
在单位领导眼里,陈建明的协助破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监管支队的相关材料中提到,他在监室担任警官期间,个人的挖土表现一度占据了整个办公室的一半以上,其业务熟练程度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高度赞扬。
作为侦查系统“隐蔽战场”和“第二战场”的高级警官,陈建明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文化水平和生活背景都呈现出新的特点。
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陈建明通过举办交流会和业务培训班,帮助破案,将个人经验转化为团队优势。撰写专业论文数十篇,多次担任协助破案培训班的主讲人。在他的带动下,近年来,东莞市公安监管部门在助力破案方面取得了全省最高的成绩。总结出的一些有助于破案的策略和方法,在全市监管体系中得到推广。
“在这里,我可以充分发挥我的专业特长。这个帖子是解读“天网慢而不漏”的最佳平台,也是法治社会践行不冤枉好人,绝不放过坏人的最佳舞台。我可以在这里发挥我的专业,我没有遗憾。”陈建明说。
侦探档案
陈建明,1980年出生,中共党员,广东汕尾人。自2003年参加公安工作以来,一直在东莞市看守所一线工作。现为广东省东莞市看守所成员,主要负责协助破案和挖扩线。成为帮助破案的专家和商业模式。参加工作以来,5次获得个人三等功,获市局三等奖、公务员一等奖,先后被全市公安监管部门授予“大运会安保先锋”、“深挖犯罪教育感化先进个人”,协助破案领导小组集体三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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