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
警惕它!
严查!
严惩!
近日,千山公安分局沱岭森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防火宣传时,发现余某某等三人在野外使用明火。警方看到后,立即制止,将三人带回调查。经询问,余某某等三人对在野外非法使用明火的行为供认不讳。
千山公安郑重告诫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千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止令》,禁止一切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切勿以身试法。一旦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公安机关将坚决迅速从严处理!
一、禁火时间
2020年10月1日-2021年5月10日。
二、禁火区域
潜山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和林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严禁在林区发生一切户外火灾;
严禁野外焚烧秸秆、烧山、烧垄、烧坝、烧灰、积肥;
严禁在野外、林区户外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景区;
严禁在林区吸烟、乱扔烟头,严禁道路车辆驾驶人向车外乱扔烟头;
严禁玩火、野炊、摆放灯笼等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惩罚
违反第、项、项、项禁火规定的,视为明火上山,按上限处罚。严格执行“凡带明火上山的一律依法拘留,造成后果的一律依法逮捕”的规定;违反“林区严格禁止吸烟、乱扔烟头”规定的,依照《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处以3000元罚款。
森林火灾举报电话:
895876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