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行政诉讼该案是东莞某纺织印花公司拒绝接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经复议维持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但令原告惊讶的是
坐在他们对面被告席上的代表市政府出庭的副市长万卓培。此外,该案庭审中还有大约100个市政单位和城镇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全程参与旁听事件2019年10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到原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其生产产生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公司生产废水检测指标中化学需氧量为196毫克/升,超出最高限值80毫克/升1.4倍。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和依据,以及原告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0年1月13日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或听证,2020年1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处以20万元的罚款。原告不服的,应当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4月21日经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决定维持。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判现场,原告认为
并非主观故意原告认为,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检查时,该公司废水处理设备已安装运行正常,不存在主观故意超标排放的意思表示;一项指标超标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的8项指标中,仅有1项指标超标1.4倍,其余7项指标均达标;后期积极整改此外,原告企业在收到整改要求后也积极履行了整改义务。由于上述原因,原告认为20万的罚款太重了在政府积极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当下被告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更加人性化地量定处罚金额被告市生态环境局指出
违法行为已发生法律规定,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不以企业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为依据,只要违法行为发生,就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处罚;环境污染不可逆此外,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是瞬时的、不可逆的。即使原告在收到整改要求后立即改进废水排放工艺,这也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废水排放量大同时,经测算,原告日废水排放量已达370立方米,虽然超标1.4倍,但大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小觑,且当前环境污染攻坚战形势严峻,企业应落实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作为共同被告,市人民政府认为
原告企业在废水排放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无误,市生态环保局做出处罚的法律适用正确、执行程序合法,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正常的
在辩论阶段,万卓培代表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作最后陈述。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希望法庭能够结合疫情过后国家提出的“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对企业给予一定人性化支持的辩论意见,万卓培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东莞有18万家制造企业和133万市场主体。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很大。”万卓培说,“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职能部门,面临着非常复杂的任务,为全市人民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对于他们依法作出的处罚,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该机构正在支持它。”万卓培认为,行政处罚只是让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的一种手段,同时引导和教育广大市民自觉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原被告均表达自己的意见后该案将在庭后复审,并在第二天宣判2014年,《行政诉讼法》经历第一次修订2014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订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近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东莞已成为常态化现象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至2020年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645件孙立凡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副院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风险,以便今后更好地检查和填补空白。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与检察官平起平坐,最大程度冷却行政矛盾,有的案件甚至可以庭外和解,非常有利于实体争议的解决。
原标题:《东莞市副市长出庭应诉一行政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