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家日常 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栏目:游戏 2021-09-27 13: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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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日常生活中的家庭需要”的债务?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2日星期三21: 3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吴亚东通讯员史立荣

案情简介:

薛和是表兄弟,和魏是夫妻。2016年10月12日,吴某向薛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确认债务,借条载明:“借此向薛某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福建K65XXX车辆的余款。借款人:吴某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1月28日,薛得知去世的消息。后来薛某要求牟伟还钱,牟伟因不知情拒绝还钱。在多次索要无果后,薛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牟伟到法院辩称,对诉讼所涉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吴某生前欠钱的事实,但以借条系吴某亲笔签名,与此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薛某。

经审查,本案中薛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吴某出具的借条为依据。因此,薛某主张吴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可以得到证实。此外,还发现福建K65XXX小型车目前登记在妻子魏名下。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权利主张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存续的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承办法官认为,吴某生前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根据本判决,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薛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吴某的债务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典型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在诉讼中,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就存在一些疑惑和困惑。法官提醒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通讯、娱乐、教育、服务等。债务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应结合债务金额、借款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呢?

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债务发生时,处于婚姻不和谐、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借款的;

债权人继续借钱,即使他们知道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巨额债务。

责任编辑: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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