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爆炸2017 吉林松原致8死80多伤燃气爆炸事故案 5名责任人终审获刑

栏目:汽车 2021-11-25 13: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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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樊华路巷施工期间,发生一起事故,造成8人死亡,80余人受伤。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旋喷桩施工过程中中压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大量燃气泄漏,蔓延至附近建筑空,并累积达到爆炸极限,在随机未知点火源的情况下引发爆炸。经审理,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局长窦某、原副局长马某等5名责任人。8月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瓦斯爆炸直接经济损失4419万,死亡8人,受伤80余人

本案中,窦为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局长,马为该局原副局长,马莫其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安全组原负责人,付为原甲方代表,张为松原市公用事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安全组原安全员。

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6月,松原市公用事业局以招标方式对外中标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标段,建设监理中标单位为长春建安公司、吉林卓默佳建设监理公司。松原市公用事业局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2016年4月,松原市公用事业局决定由时任松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局长窦某负责项目办,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决定由时任该局副局长马协助窦某管理项目办。2016年初,建安公司将中标第三标段工程的松原市樊华路道路改造等项目全部违规分包给吉林宏谋公司。

同年5月28日,因宏谋A公司不具备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将其旋喷桩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给松原广发公司,该公司不具备施工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临时聘请无施工资质的冯为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并将部分工程非法分包给高,高聘用了无施工桩机操作人员资质的旋喷桩机。

施工过程中,窦某、马某、付某等人未按照相关规定与建安公司等施工单位及吉林浩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专家批准,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旋喷桩施工;建安公司违法分包给宏谋A公司、宏谋A公司分包给没有施工能力、缺乏现场管理的广发公司、广发公司违法分包给个人的行为失控;同时,傅同意建设单位在未证明燃气管道埋深和实质性位置及监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对卓谋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失控。马某起、张未对临时聘用的施工作业人员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核查,未对旋喷桩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安全问题进行观察管理。

2017年7月4日13时许,高聘用的未取得施工桩机资质的余操作旋喷桩机钻穿施工区域下浩源公司燃气管道,造成大量燃气泄漏。当日14时51分许,燃气管道泄漏点附近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8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19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燃气管道泄漏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

根据松原市“7.4”城市燃气管道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压旋喷桩施工过程中中压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大量燃气泄漏,蔓延至附近建筑空,达到爆炸极限,遇到随机未知点火源时引发爆炸。

经查,施工管理单位项目办公室作为甲方代表,傅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在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未获专家认可、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查明燃气管道埋深及实质性位置、监理机构认可等情况下,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马作为项目办的副主任,对事故负有责任。作为公用事业局项目办负责人,窦对事故负有责任。马某奇作为项目办安全小组组长、安全员,未能认真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张作为项目办安全组安全员,未能认真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

5人因玩忽职守被判刑,最终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窦某、马某、傅某、马某奇、张某严重不负责任,履职不当,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窦某经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马有期徒刑3年;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马某奇有期徒刑3年;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马某、马某琦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对其适用缓刑。马认为,本案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当时的导演窦,他对本案负有主要责任。他对这个案子负有次要责任。工作上,窦负责项目办公室,协助管理项目办公室;原审判决过重。他能够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认罪接受处罚,应当从轻处罚。马某奇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施工单位和燃气公司的责任。虽然他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但与造成的严重损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安全检查工作不了解,多次向领导提出辞职,但都失败了。他认罪,真诚悔罪,没有犯罪记录。

松原中院认为,马作为该局副局长,应负责公局项目办工作和项目建设管理,深入施工现场,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长汇报;马某奇作为局项目办安全小组组长,应负责每两天对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地毯式检查,对存在轻微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有权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第一时间责令停工并向上级报告。上诉人对涉案项目的安全问题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原审判决根据各自的责任、过错程度等量刑情节作出的量刑结果并无不当。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上述上诉请求。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马某琦、窦某、傅某、张某严重不负责任,履职不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特别严重。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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