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一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涉及的22起刑事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7人、被告人53人。
长期非法储存和处置硝化废物
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定-
田家驿公司无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长期违反法律法规储存和处置硝化废物,企业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天嘉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委派,重大经营决策需经倪家巷集团决策批准。
倪家祥集团与天嘉一公司共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出于集团自身利益考虑,天嘉一公司仍同意在天嘉一公司技术和设备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间苯二胺项目的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物有毒、易燃、易爆,贮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制止硝化废物大规模违法贮存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天嘉一公司被允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天嘉一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相关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琴月,为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送财物,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伪造、出具虚假、不准确的文件,导致天嘉一公司硝化废物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和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工复产检查验收不严格,存在失职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仍然收受贿赂。
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个被告单位、53名被告人被判刑
根据共同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自首、认罪和接受处罚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田家驿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月犯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和原污染环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元。
倪家祥集团因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集团原、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3年,剥夺政治权利。
天嘉一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洪雁等4人因犯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公司原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因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
帮助田家驿公司非法储存硝化废物的当地搬运服务部经营者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对前罪的缓刑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天嘉一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蒋丽华和5名安全员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包括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在内的6家中介机构,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实质不准确的证明文件罪,被处以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副主任杨等22名责任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孙凤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部分人员被判处罚金。包括孙凤在内的9人同时犯下两项罪行,被依法一并处罚。
宣判后,包括张琴月在内的大多数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悔罪,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