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智公司公开向王良道歉,并承担本案法律费用。
“你们不享有着作权,我们也没有侵权恶意!”面对易版公司和王良的指责,申智公司不同意。申治公司认为:易版公司和不享有本案涉案文章的写作权利,也不是合格的诉讼当事人。涉案文章抄袭《商业文化与地域文化的生态融合》《论企业文化的地域文化渊源》《论地域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影响》《闽南商人特色》等已发表文章;❖申治公司没有侵权恶意,在收到通知时已将案涉文章删除;❖案涉文章价值不高,申治公司未从案涉文章获利,易版公司、王亮所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涉案物品价值不高,申智公司未从涉案物品中获利,易边公司和王良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与多篇文章相似,两原告坚持主张权利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13年7月5日王亮与易版公司签订着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王亮将合同附表中包含案涉文章在内的共125篇文章的着作权转让给易版公司,转让期限为10年,即从2013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合同附表所列作品中载明案涉文章为“尚未发表”,字数为725字。经核对,案涉文章的实际字数为709字。王良与E版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王良将包括合同附表所涉及的文章在内的125篇文章的版权转让给E版公司,期限为10年,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在合同附表所列作品中,涉案文章均为“未发表”,字数725字。经查,涉案文章实际字数为709字。
2014年7月26日王良在“价值中国”网站上发布了涉案文章,标题下方为“原创”,文末为“”。文章正文分为四个自然段,正文附有一个案例。法院将案涉文章与申智公司的四份证据已公开发布的文章比对后发现经过比较,发现
对于上述内容相似的事实,易版公司、王亮认为,案涉文章即使包含了借鉴或剽窃其他文章的部分,也只能证明案涉文章侵犯了其他文章的着作权。除了上述内容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易版公司、王亮仍然可对案涉文章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主张权利。关于协调中心的辩论易版公司、王亮是否有权主张案涉文章的着作权?裁决有了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壹佰公司、王良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易版公司、王亮承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 判 理 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原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原创作品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剽窃或篡改他人作品的产物;二是作品还须体现作者的创作性,即作品表达的形成过程中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本案中,易版公司、王亮主张享有对案涉文章的着作权,应当受到保护,但其获得着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其主张权利的文章具有独创性。经与被告申治公司举证的在先公开发表的文章比对,除了部分语句外,案涉文章的内容与在先文章在表达上相同或高度相似,且比例高达84.34%,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本案中,易版公司和声称有权撰写涉案文章,应予保护。然而,他们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前提是,他们声称的文章是原创的。与被告申智公司此前提供的已发表文章相比,除部分句子外,涉案文章内容在表述上与此前文章相同或高度相似,比例高达84.34%,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非原创。
因文章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保护,要求通过行文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围绕中心思想,展开论述,案涉文章的个别语句无法体现对文章的完整表达,无法单独获得着作权的保护,故对于易版公司、王亮认为案涉文章与在先文章不同的个别语句可以获得着作权保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案涉文章非原创,易版公司和王良不享有案涉文章的写作权利。法 官 说 法审判长邓·云丹“洗稿”从“洗钱”一词衍生而来,最早指新闻传媒通过一系列手段对发表在不同渠道的稿件进行多次修改、编辑,以达到掩盖真实来源、避免着作权审查目的,后延伸至对其他类型文字作品“复制式创作”的转载改编行为。“洗稿”文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原因是,通过同义词替换、语音和语序转换、段落调整、删减、拼凑等方式,篡改或剽窃他人作品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思想表达,并未在他人原创作品上形成新的原创性智力成果,是对已有知识的复制,其本质是对他人原创作品的不正当使用。面对日益隐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网络“洗稿”行为,一是司法机关在审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要加强对案涉文章是否具有着作权法上的可保护性进行审查,避免着作权法沦为网络“洗稿”者获取非正当性利益的工具;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互联网平台要加大对“洗稿”产业链打击力度,强化自治管理,加大区块链等原创作品预先保护技术开发投入力度;三是原创作者要积极维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