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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旅游 2021-10-09 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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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万安路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嫩度不行。:E3213010313105284001001

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建的沭阳县万安路项目已获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建设资金来源为县财政,已实施。该项目已符合招标条件。现对沭阳县万安路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选定中标人。

1.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1项目地点:沭阳县万安路

1.2工程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

1.3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

1.4质量要求:合格

1.5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30%;完成工程数量的80%,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后,安排决算审计。决算审计后,按审计后的决算价格扣除质量保证金,清偿工程余款;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1.6本招标项目分为1个标段。投标划分及相应的投标内容如下:

合同名称:沭阳县万安路建设项目

每个投标人可以在上述一个标段投标,但每个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只能在一个标段中标。

1.7本项目预算价3121.31万元,招标控制价3121万元。

2.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制。

3.评估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

□经评估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价方法;

合理低价法;

请从附件下载详细的评标规则。

技术标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1.能够独立签订合同;

4.2.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3.拟选聘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一级注册建造师,须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提供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办理的任何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证书以投标人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证书或社保机构自助查询打印结果为准。

4.6、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6.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4.6.1.1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4.6.1.2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了我的资格证书。

4.6.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在建项目,或变更后,或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或无法按期开工,且已办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但在建项目属于同一项目、同一项目审批、同一施工现场,且项目总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内。

4.6.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或者有受贿犯罪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

4.6.4在建工程是指从中标结果公告到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7投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4.7.1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7.2担任招标项目的监理、代理和项目经理,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4.7.3与招标项目的监督人、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持股、参股;

4.7.4与招标人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益关系;

4.7.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7.6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暂停期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暂停;

4.7.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7.8投标人最近3年有行贿犯罪记录,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

4.8.其他条件:

4.8.1拟建项目企业及负责人未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4.8.2企业近三个月未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所在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4.10、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获取招标文件和其他信息

5.2投标人在网上获取投标文件时需要申请CA锁定。他们可以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服务指南-下载中心模块搜索“CA证书和电子签名办理指南”,选择自己的服务商后根据指南办理相应的CA锁。投标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参加投标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关责任。

6.投标文件的提交

6.1网上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5月14日09:30;

6.3网上电子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逾期未上传或未上传至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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