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名为《田翔控股有限公司、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告田翔控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湖南省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湘0723刑初139号行政判决。田翔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由、周共同出资,于2010年7月19日成立,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凯旋街建设路A768号。其代表是周剑。2019年3月11日,田翔公司变更住所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宁高新横沟桥镇富桥村,2019年6月6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郑军。2018年4月18日,原告公司开始通过在美国设立的“田翔能源集团”,以股权转让授权的形式,将其股份授权给王。王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不特定公众出售“原始股”,为公司募集资金。
原告田翔公司在其控制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群上公示田翔股份拟在美国纳斯达克主板上市。购买原始股上市后会获得巨额利润,并向社会发布投资信息,形成一定的层级关系,形成销售网络,吸引公众购买公司推广的“原始股”。原告田翔公司采用多层代理申报的销售模式,各层按照一定的区间差从下级开发人员的业绩中获得无特定比例的区间差收入。销售时,自上而下以11000元至25000元/单的价格上报销售,新进入者需额外缴纳600元开户费,直接推荐新会员加入即可获得10%的推荐奖励。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王本人及其下级代理人根据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向其指定账户的“原始股”销售申报款共计转账297,720,859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蒋杰及其线下人员向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28481732346969113、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621700015000143435共计转账24772326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蔡及其开发下线人员共计向姜杰账户622848047853311257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463760680615转账2083.2109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倪永振及其发展下线人员转入蔡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00638843596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18604701575、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602001232825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0210000089707。石门县人涂于2019年4月认识倪永珍,并于2019年4月17日以2.1万元/股的价格购买2股原始股,成为其线下股东成员。他通过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819800924将原股份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1630036007326的倪永珍。以上合计为61949.9505万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石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告田翔公司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原告公司网站、微信官方账号信息采集及公证、获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查询银行交易记录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2020年1月20日,原告田翔公司作出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拟实施行政处罚。收到通知后,原告申请开庭审理。被告于2020年4月8日开庭,原告出席会议并陈述申辩。
被告石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原告田翔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成立。2020年4月27日作出石狮市监察办《行政处罚决定书》第46号,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传销;没收违法所得9320.780896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上缴国库。
此外,经查明,姜杰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现已由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最终,石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审判决驳回田翔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翔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据天眼查APP显示,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9日,实收资本5008万元,为法人,周持股30%,郑军持股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