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柜查查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 掌柜查查来治他

栏目:教育 2021-09-26 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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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意外购买过期食品后,可以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这样一群人,专门“组织一个小组”挑出过期食品向商家购买并索赔,还通过不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帮助解决他人索赔等方式向商家索要“保护费”。

近日,3名打着“维权”旗号恶意索赔的犯罪团伙成员,经长宁区检察院起诉后,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2019年5月的一天,一对年轻男女走进一家超市。他们在货架上挑了10分钟,终于“喜欢上”了单价8元的香肠。喝了两杯后,他们匆匆走向收银台。算账后,两位“顾客”突然大喊,说香肠过期了,要求店长小李赔偿1600元。如果他们拒绝了,他们就向有关部门投诉。

小李自觉犯错,但认为赔偿价格太高。她以一种平静的态度,决定和两个“客户”谈判。但最终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给“客户”留了联系方式,说改天再谈。

这已经不是小李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了。

2018年10月,几个“顾客”在店里买了一些啤酒和饼干,结账的时候说这些物品已经过期了,要求她赔偿。谈判过程中,这些“客户”中有一个叫老夏的中年人说,可以决定让小李少付一点,以后可以帮他“了结”类似的索赔。之后,“老夏”来找小李谈“保护费”。在小李犹豫的期间,店里遇到两个“顾客”要求赔偿过期食品。倒霉的小李只好同意了“老夏”的提议,并按要求支付了“保护费”。

这次,小李也决定向老夏求助。第二天,经老夏调解,双方就赔偿两条烤肠1400元达成一致,随后小李将钱转给了老夏。

不久之后,这些年轻男女在其他超市被“重新申请”。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老夏”也被抓获。原来他们三个原来是一伙的。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夏伙同李、夏某华多次通过购买过期食品向多家超市索赔。夏以不再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可以帮助解决他人诉求为由,向某连锁超市三家门店索要“保护费”8300元。

经审查,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夏纠集李、夏某华组成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不久,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夏吴某、夏某华、李某琴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

对于购买过期食品,法律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但本案中,除了基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合理主张外,被告主观上寻求的是商家被迫长期固定支付的所谓“保护费”,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次,在客观行为上,被告人利用商家花钱买平安的心理,多次以投诉举报威胁被害单位,对被害单位形成心理胁迫;虽然“不愿意支付”,但受害单位“不得不支付”,“不敢支付”。

被告人的举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本质是对被害单位施加心理强制,影响正常工作和生产,从而达到索要财物的真实目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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