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 谁按下了江波龙维权案的暂停键

栏目:汽车 2021-11-24 18: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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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澳大利亚商业信息技术新闻

近日,“江波龙电子举报晶村科技等技术秘密涉嫌侵犯其测试方案时,深圳公众作出不立案决定”引发业内关注和讨论。关于这次事件的过程和江伯龙高层的回应,以及网络在《罗生门》中被侵权,是谁动了江伯龙的奶酪?“是这篇论文报道的。

笔者注意到,江博龙电子在“景村公司律师函称我公司故意隐瞒案件”的简要说明中,对“不予立案”的决定提出质疑,并已向深圳公众申请复议,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虽然复议申请和立案监督是法定权利,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使用这一程序非常谨慎。

通过对蒋敬事件的梳理,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颇具代表性,值得关注和思考。

已知或秘密

蒋敬事件的核心是江伯龙鼓吹的“商业秘密”是否是一项众所周知的技术。江伯龙的一位高管认为,商业秘密的核心有两点:1。是否是权利人自己的秘密;2.被指控侵权人的商业和/或技术信息是否是权利人的秘密。

从姜伯龙披露的证据、景村公司出具的律师函以及深圳市市场检验局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看,似乎蒋敬及其家人对第二个身份问题没有太大争议,所以第一个成为关键。事实上,这个关键点反映了一个广泛的问题——基于开放技术的二次开发是否是“商业秘密”。

蒋敬事件涉及的内存测试技术,是基于已公开的某手机芯片厂商芯片平台解决方案的原创性开发。据c先生说:

为了促进自己手机芯片的销售,市场上的各大手机芯片厂商都在各自的生态圈里或明或暗地开辟了手机平台技术方案,这或许也是景村提出“这项技术是知名技术”的原因。

蒋伯龙基于开放平台解决方案进行了二次开发,形成了独创的DRAM芯片测试方案。虽然在商业方面,手机芯片厂商并不从事DRAM芯片测试,而蒋伯龙只能通过创造性的研发来完成DRAM芯片测试方案,如何证明二次开发具有排他性以及对方是否侵权仍然非常关键,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可靠。

证据可靠吗

来源|康奈尔大学

为了证明自己做了独特的二次开发,蒋伯龙剥离了涉及的DRAM测试技术方案,提取了11个“秘密点”,委托鉴定中心对其排他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兰州文献信息中心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进行独立鉴定和交叉验证。最后得出结论,这些技术在2019年6月28日之前“不为公众和相关行业的一般技术人员所知”,支持“唯一性”和“未知性”,构成江伯龙二次开发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

有了这个证据,江伯龙才得以在2019年8月20日正式向深圳市市场检验局报案,而后者才得以扣押Crystal存放的疑似物品作为鉴定材料,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统一比对鉴定,进而得出那三个结论,这才使得江伯龙能够宣称Crystal确实侵犯了他的“商业秘密”。

维权的路径选择

通常,围绕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可以以“专利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捍卫自己的权利。蒋伯龙没有选择“专利侵权”的原因,在非网络报道中已经有所说明。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姜伯龙为什么选择刑事报案而不是民事诉讼来维权。

C先生认为,这主要基于两个原因:第一,我国法律规定,案值在50万以下的“不正当竞争”不构成刑事案件,行政处罚一般由工商部门实施,但行政处罚决定往往收效甚微。即使民事诉讼胜诉,此类案件的赔偿大部分由500万元以下的法官决定。结合案件价值——姜伯龙表示,只有利润损失超过1000万美元——选择刑事报案。

二是民事案件调查取证难。通常是法院发布调查令,然后让律师收集证据。没有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权力,很难取得证据。同时也可能会打草惊蛇对方毁灭证据。

不难看出,姜伯龙的维权方式是先通过工商检查鉴定锁定证据,再通过案件价值评估将案件推至刑事报案。到目前为止,这个策略仍然是成功的。然而,就是在这一步,姜伯龙接到了深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

司法环境现状

来源|维基解密

虽然说公安局不立案不代表事情就结束了,这种情况也很常见,但C先生认为,让江伯龙感到意外的是,他没有立案的原因是因为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这个原因给出详细的解释。

C先生认为,蒋敬事件触及了我国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的两个难点。

一是对“中间技术”的认知。

例如,在蒋敬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非行业人士的办案人员并不清楚仓储检测技术对仓储产品销售的重要性,这一技术并没有体现在最终销售的产品中,双方销售的产品也没有区别。既然“看不见”,其影响最多就是如何选择“好苹果”和“坏苹果”,所以即便是“商业秘密”也没什么价值。事实上,就存储产品而言,一家公司的产品没有测试和认证是无法销售的。但目前国内还没有这种中间技术的权威案例。

另一个难点是对半导体行业的认知。

据说江伯龙也是仓储行业的龙头企业,但圈外很少有人知道。C先生承认,在办案过程中,他不止一次被质问“你是不是用这个案子来打击竞争对手?”事实上,江伯龙2019年的营收已经接近60亿,用这种方法去对抗一家新的年收入可能只有1亿元水平的公司,会更方便。以上两点,加上深圳经侦案件太多,一直缺人手,法定立案期限为2个月。因此,“不立案”是此类企业寻求“商业秘密”时遇到的常见情况。

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蒋敬事件其实反映了一个长期存在的情况,就是国内企业很难捍卫自己的商业秘密。据了解,珠三角很多知名企业甚至是市级龙头企业,类似的维权过程也经历了波折,直到最后判定对方确实侵犯了商业秘密才立案,令人感慨万千。早前C先生研究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的成功率,长期低于10%,上海略高于15%。所谓成功率,是指从立案、侦查、审判,最后到定罪的过程。早期成功率甚至低于5%。在查询近五年珠三角、长三角所有关于“二次开发商业秘密”诉讼的判决时,仅发现深圳软件二次开发一案胜诉原告一案。

C先生坦率地说,他不确定蒋敬的案子能否立案。江伯龙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意味着江伯龙仍选择增设民事诉讼渠道进行维权,案由为反不正当竞争。C先生说对方已经知道要立案了。与此同时,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也开始了。

可以看出,江伯龙是为了在法律层面上解决问题而动用自己所有的权利。当14个月的过程让大家意识到事情远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谁按下暂停键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