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下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永嘉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谢黎明受贿案在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彪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黎明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抽逃60万元的违法所得被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黎明在担任永嘉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6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谢黎明于2019年8月26日向永嘉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3月,郑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永嘉县公安局立案,并采取边境管控措施。同年5月,叶受胡委托找到被告人,希望能帮助尽快解除郑的边境管制措施。之后,胡以现金50万元给叶作为请求费,叶两次给被告人30万元。
2017年初,周某甲因赌博罪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周的父亲找到陆,请陆找被告帮忙。同年4月,周某甲的父亲通过陆某将2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谢黎明。
2019年2月,周某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戴某找到被告人谢黎明,请其代为照顾,随后送给被告人谢黎明10万元现金作为感谢礼物。
一审判决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后能够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接受处罚,并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