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险关联交易增速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然而,在规模飙升的同时,潜在风险也在逐渐放大。征求意见稿公布一年多后,关联交易监管应运而生。9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管理和外部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分析人士认为,《办法》结束了过去“小修小补”的时代,为疯狂隐蔽的保险关联交易打上了“紧箍咒”。过去隐藏在信托计划等渠道的一些保险关联交易,很快就会显现出原来的形态。
补充空白昕《办法》正式发布
《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根据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在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规则、外部监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办法》明确了严格监管、穿透式监管的原则,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关联交易审查报告制度,聚焦重点,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良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并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以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风险被利益转移的监管目标。
《办法》出台有两个原因,一是关联交易风险突出,旧办法不能适应当前监管需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近年来,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问题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嵌套金融产品的方式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将保险公司视为“提款机”,引发了极大的风险,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2007年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风险防范和强监管的需要。包括监管体系不完善,有监管空白;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规定缺乏穿透式监管的内容和手段,监管存在盲点;原有制度分散,没有形成统一、全面的体系,不利于运行和实施。
强有力的内部控制和建立控制委员会和办公室
与此前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类似,该办法也通过增设部门的方式,加强了交叉领域的监管。
在管理机制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方的识别和维护,以及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批和风险控制。同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设立跨部门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合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负责人,负责关联交易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更新维护关联人信息档案负有主动管理责任,应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和核实,关注可疑信息和相关媒体报道。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郝分析,目前,上市保险公司都成立了董事会层面的关联交易委员会。《办法》现已推广至所有保险机构,其目的仍是通过关联交易系统的审核流程,防范风险,增加防火墙,有效监控操作风险。
注重实质,明确各种关联的识别
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身份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关联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金融产品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进行了认定。
例如,《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关联方是指在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下,与保险公司存在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此,有内部人士表示,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超出了原来的范围,这也让不少《渗透者》浮出水面。虽然设立关联方的隐蔽方式越来越多,但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此前的监管漏洞,增加了违法成本。
此外,关联交易的认定也更加明确。《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分为投资入股、资金运用、利益转移、保险业务和提供商品或服务五种类型。
比如资金用途包括办理关联方的银行存款,投资关联方的股权、房地产等资产;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者投资基础资产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该业内人士还表示,清晰的识别将在实践中对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严格的监督和责任更加全面
新办法在完善内部控制的同时,强化了外部监督的作用。例如,《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关联交易时,可以酌情采取以下审查措施,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补充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意见、财务咨询意见等相关材料;提出关联交易公开质疑等五项措施。
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按照会计准则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要按照监管准则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中国精算研究院金融技术中心副主任陈晖表示,会计报告中的信息披露是基于通用会计准则的要求,但保险作为金融企业有其特殊性。监管部门要求特别披露是正常的做法。总体上反映了监管趋严的趋势。
有保险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此次监管意味着监管部门未来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也会更加全面、到位。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办法》除了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外,还对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相关服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如《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出行业通报,在一定期限内拒绝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