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搬迁每人补偿多少 农村和城市拆迁 合法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栏目:军事 2021-10-13 0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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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房子在被拆除的人知道赔偿是多少之前就被拆除了。今天,云升律师将和大家谈谈拆迁的法律补偿标准。

一、补偿原则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2.集体土地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除农民房屋的,必须先安置后拆除,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使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统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年产值倍数。”

二、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也就是说,当人们面临房屋拆迁时,他们应该特别注意以下情况。

住房补偿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对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的同类市场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于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一般会根据年度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相应的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居民参考。

例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拆迁区住宅房屋市场详细价格表》。如果你不知道自己所在地区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可以向当地政府建设部门咨询或获取材料。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核评估。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重新评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部分地区有以住房补偿和补贴为主的惠民政策。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了详细的优先保障。

《细则》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对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生活困难户,除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外,给予附加保障补贴。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对于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有确定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详见各地发布的标准,各地的补偿费用不尽相同。

以《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例,明确规定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手续费、水电设施搬迁改造费用等,由被征地单位按企业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予以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费用是对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的,因为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偿,而且各地的补偿标准并不统一,一般都是由参与征收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补贴和激励措施

补贴包括困难补贴和共享补贴。困难补助是对贫困人口的补助,按当地政府下达的标准确定;分摊补贴是对所有被拆迁人房屋分摊的额外补贴,分摊补贴标准也会下发。例如,石家庄发布了石家庄市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贴系数。

奖励是指居民为鼓励居民及时入住而支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而异,但费用不是强制性的。是否支付取决于当地政策。

房屋装修补偿和搬家家电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确定。但为了统一方便,各县市会根据市场价发布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金额以征收拆迁时发布的补偿标准为准。

2.集体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一般来说,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通常有三种补偿方法:

首先是给宅基地,需要评估重置成新的价格。

二是提供安置房,即由政府统一修缮安置房,解决被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一般来说,置换比例不低于1比1是合理的。

三是货币补偿,经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三.不予补偿的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已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此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差异,各地的补偿也不尽相同。以《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例,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自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布之日起,已经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

无土地合法权属证明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筑物;

临时用地上超过批准使用年限或者虽未确定使用年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