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功券 银行员工居然能用练功券换出真钱300万案例

栏目:生活 2021-09-18 17: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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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银行员工居然可以用锻炼券兑换300万真金白银!

正文:吴春雨

花果山金融法人之家2019.12.19

关于作者:吴春雨,高级金融法人,曾任法官、律师、公司高管、法律总监。他还曾在多家金融研究机构担任研究员,在211、985几所重点大学担任客座教授,在多家金融培训机构担任特聘专家。长期专注于金融法律研究与金融法律实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催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一家绝对可预测的银行,一家案例多故事多的银行!老吴对这家银行的敬佩是无穷无尽的!这不仅仅是宣布因非法使用巨额资金掩盖不良资产而受到严惩。最近,它有了很大的不同......

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布,张忠勋以100元执业凭证代替100元真钞,非法占有304.4万元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张忠勋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总柜员。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

经法院查明,张忠勋在任期间,利用管理银行尾箱现金的便利,多次使用100元面值的真钞替换的方法,将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尾箱现金非法据为己有。所得款项用于小额贷款或赌博所欠的赌资。

此事的行政处罚结果

吉林银保监局对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罚款50万元。

刘作为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原行长,对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尾箱短付案和该行未能核对营业部总出纳尾箱现金的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吉林银保监局予以警告。

作为刘的继任行长,王对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尾箱短付案负有责任,并透露该行存在营业部总出纳尾箱现金检查不到位、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不到位等内控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吉林银保监局予以警告。

张忠勋对非法占有银行资金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吉林银保监局禁止其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信息,近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因挪用金融保证金被吉林银保监分局罚款50万元,责任人员刘、徐莹、石丽娜均被给予警告处分。

张忠勋占据了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判庭: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号。:冀0291刑初8号

判决日期:2018年3月19日

文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判决

文件的性质:犯罪

审判程序:一审

法官:胡春伟

原告信息

原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信息

被告:张忠勋

被告律师

代新

吉林北浩律师事务所

引用法律法规

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第64条

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用于犯罪的违禁物品和个人物品应予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文件文本

政党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忠勋,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职员,住吉林市船营。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6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吉林拘留中心。

辩护人代新,吉林市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过程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勋犯职务侵占罪。 92号,并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22日、2月1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3月7日、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玉平、代理检察员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勋及其辩护人代辛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张忠勋利用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总出纳的工作便利,多次采用以百元面值代替真钞的方法,非法占用银行款项,侵占304.4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和赌博。

鉴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张忠勋的供述、证人关某、李某1、李某2、赵某1、王某1、余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物证照片《培训凭证》及张忠勋的简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忠勋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忠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一审辩护

后卫代新认为:1。当张忠勋从他的单位得知情况后,主动向他的单位说明情况。后来公安机关传唤他时,他也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张忠勋无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他的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我们的法庭发现

经审理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为上市国有控股股份公司。被告人张忠勋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担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总柜员。期间,他利用管理银行尾箱现金的便利,多次使用100元面值的真钞替换的方法,将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尾箱现金非法据为己有。所得款项用于小额贷款或赌博所欠的赌资。

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收张忠勋赃款人民币59,046.80元、美元15元、韩元1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9,150.55元。上述款项已退还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此外,2017年8月31日上午,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发现总柜员尾箱内现金携带培训券。在确认张忠勋涉嫌重大犯罪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以单位出了问题为由,派人找到了在北华大学东校区工作的张忠勋。张带着来人回到单位后,经单位纪检人员询问后,向单位如实供述了罪行。之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为证:

1.常住人口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人张忠勋的自然状况。

2.案件解决过程及情况描述证明,2017年8月31日13时许,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李某1发现总柜员尾箱内现金携带培训券。经核实,尾箱实际短付金额为304.4万元。在北华大学东校区工作的张忠勋被银行发现,张忠勋承认是他干的。银行报案后,公安人员赶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传唤张忠勋到公安机关,张忠勋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张忠勋简历、劳动合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具的证明、总出纳职务证明。案发前,被告人张忠勋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合同制员工,系该行总柜员。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与收货仓库的现金申请和支付,与柜员的现金收付;负责尾箱现金的核对和平衡。

4.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执照证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是一家上市的国有控股股份公司。

5.扣押清单、吉林省公安厅经济文化安全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显示,公安机关共扣押了30440张票面金额为100元的凭证,这些凭证被张忠勋用于作案。

6.根据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书清单、返还清单及说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张忠勋赃款人民币59,046.80元、美元15元、韩元1,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9,150.55元。上述款项已退还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

7.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张忠勋曾向中国光大银行银谷普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

8.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具的解释证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李某1于2017年8月31日下午1时许发现柜员尾箱内有现金30批次,每批次两面均有一张百元面额的真钞,中间有998张练习券。另一笔现金包含5张,共计500张培训券。经核实,该行尾箱现金短少金额为304.4万元。对张忠勋采取管控措施后,该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执业凭证30440张。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赃款59,150.55元以现金形式返还银行,造成银行实际损失2,984,849.45元。

9.证人于证明张忠勋有4.5万元公款在他处,愿意自愿归还公安机关。张忠勋平时去游戏厅赌博,但具体玩多少不清楚。

10.证人赵某1、王某1证实,其经营的所有文化办公用品商店均销售100元面值的培训券。

11.证人寇某、李某2证明,2017年8月31日,发现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的真币被一张100元的培训券代替,银行共计损失304.4万元。张忠勋负责银行部保险箱的日常管理。

12.证人关证明,张忠勋系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合同制员工,营业部柜员,主要负责向银行金库转账,并向柜员人员拨付资金。2017年8月28日,业务经理李某1接到小额贷款公司电话,称张忠勋欠他们钱。我把这个情况向总裁汇报后,张忠勋被调离了岗位。2017年8月31日,银行清点张忠勋主管的现金箱时,发现现金箱内有数千张培训券。每张培训券上下均为真币,被盗人民币304.4万元。

13.证人李某1作证称,2017年8月28日,我接到小额贷款公司电话,要求张忠勋付款,我向关某报告了此事,银行决定调整张忠勋的职务。8月31日,我和李清点现金时,发现国库里每10万元的第一张和最后一张都是真钞,中间还有培训券,我立即向银行报备。

14.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2017年8月31日下午1时,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清点柜员尾箱存货时,发现柜员尾箱内现金中含有培训券。经核实,实际短期金额为304.4万元,资金去向不明。经银行调查核实,确认原柜员张忠勋涉嫌重大犯罪,营业部负责人立即向行长汇报情况。因为张忠勋被销售部分配到北华大学东校区协助办理业务,城商行行长指派了两名强有力的员工立即开车到校区控制张忠勋,防止他逃跑。同时要求销售部负责人安排校园内员工盯紧张忠勋,并在城商行控制张忠勋前配合两名员工。下午3点,在银行三名员工的控制下,张忠勋被带到城商行四楼的一间办公室,银行增加人手对他进行管控,防止发生意外,直到公安机关将他带走。

15.证人王某2作证称,2017年8月31日上午,银行派张忠勋到北华大学东校区进行现场服务。下午,我行原监管保障部主任孟某、办公室司机苏某到北华大学东校区将张忠勋叫回银行,张忠勋副主任李某陪同。当时我跟孟、苏解释,第一,人要管得住;第二,把张忠勋安全带回行业。被带回银行后,张忠勋被安置在银行四楼孟的办公室,并增派人员陪同张忠勋以防意外。后银行监管保障部主任王某3与副主任赵某2、张忠勋进行了谈话,张忠勋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6.证人苏某证明,2017年8月31日,我和调度室主任孟某到北华大学东校区告诉张忠勋,我们想向他了解一些情况。之后,他带着我和孟某回了银行。当时李某和他一起坐车回来。回到银行后,我和孟陪着张忠勋在408办公室。

他在法庭上证实,在银行找到张忠勋后,除了单位领导找他谈话的时候,他一直和张忠勋在一起。张忠勋并不知道单位报警的事。

17.证人孟某证明,2017年8月31日,我和办公室司机苏某到北华大学东校区给张忠勋回电话。当时我跟张忠勋说我想了解一下他的情况,他就带着我和苏某回了银行。当时,李某3和他一起坐公交车回来。回来后,王某让我带张忠勋去408办公室,我和苏某在办公室陪着张忠勋。

经法庭确认,张忠勋上班后,除了领导找张忠勋谈话外,我一直和张忠勋在一起。单位的报警我不知道,张忠勋应该也不知道。

18.证人王某3当庭作证,2017年8月31日下午二三点,我到华电检查,回到银行。后来,我在调度室孟主任办公室会见了纪检书记张忠勋。当时孟某和苏某都在场。晚上6点或7点,接到领导指示后,我立即在五楼509监督保卫处报警。张忠勋不知道报警,因为我在五楼,他在四楼。

19.证人赵某2证明,张忠勋于2017年8月31日回到银行后,我问他是否知道自己要找什么。张忠勋说他知道。我问他是否从后备箱偷了现金,他承认了。他说他偷现金是为了赌博和偿还小额贷款。他用培训券代替真钱,从尾箱里拿钱,约305万人民币被盗。

20.被告人张忠勋供述,本人是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合同柜员,工作职责是负责柜员之间的现金转账以及柜员与金库之间的现金转账。我是2016年4月左右开始用我的培训券兑换银行真钞的,最后一次是2017年6月。我会在北京路的文具店买一些货币培训券,一次一张,面值10万。然后,我会在培训券两端加一个面值100元的真人民币,然后重新绑定。我上班的时候,前台柜员把存款人的钱最多10万元给了我。我把真钱放在销售部后面的包里。我觉得那是监控的死角。我拿出准备好的10万元面值培训券,用打钱机打成捆,放在包里或者保险柜里。下班后,我拿走了10万元的真金白银。10万元面值行权凭证放在包里,由我直接送到城商行金库。

他在法庭上供认不知道单位报了什么警,但直到警察把我带走我才知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勋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总柜员的工作便利,用培训券代替真金白银,非法占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判有罪。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忠勋应当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确认张忠勋涉嫌重大犯罪后,张忠勋找到张忠勋回单位。经过纪律检查和质证,该单位如实供述了罪行。因此,法院认为,第一,张忠勋在银行发现行权凭证代替真金白银,确认其涉嫌重大犯罪并派人到银行取回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非自动投案。也没有因其行为可疑被单位讯问,主动认罪。其次,张忠勋被带回银行后,虽然一直在银行等候,但不知道银行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张忠勋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张忠勋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受理。但张忠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被告人张忠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判令被告张忠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经济损失2,984,84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司法人员

审判长胡春伟

人民陪审员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蒋新民

判决日期

2018年3月19日

职员

职员张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