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发布
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市民同步报名和私人抽奖入场
该地区的注册人数
完全取消特殊学生
提醒“人的国籍是一样的,人跟他们走”的原则
...
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和边肖一起看看吧~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属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现就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1.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地要落实政府依法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县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坚决防止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被推向市场。
2.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各县要科学测算“十四五”期间每年适龄入学人数,根据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空等情况,制定本县“十四五”期间城乡中小学布局规划,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供给。要统筹公办、民办学校协调发展,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要求,优化学校布局空,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人口特别是适龄人口变化相适应,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需求。
二是确保招生政策全面落实
3.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划片招生、就近招生”的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县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布局、办学条件、学位数量、交通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和招生区域范围。招生地区范围如有调整,应及时公布,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各地要利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开展学生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工作。,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和规范招生。
4.坚持“公民同招”要求。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将继续参照2020年招生要求,纳入审批场所统一管理。招生工作将由审批场所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民办学校自行组织。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计算机随机录取;对招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招生直接录取”。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原则上以审批地行政区域为限;具备寄宿制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在审批地行政区域外招生的,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适当扩大,但不得跨市招生。
5.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要求。各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要求,不得采取考试、评价或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作为招生条件和依据。继续实行实验班年审备案制度,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名义招生。完全取消特长生招生。
第三,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确保随他们搬家的孩子上学。要坚持“流入地政府和公办学校优先”的原则,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得其所”。
各省辖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局官网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公布服务电话。随迁子女不应集中在少数学校。如果孩子上公立学校的比例低于国家标准,公立学校学位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孩子上私立学校。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政策和法律统筹安排。
7.保障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底数,进行“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确保其不失学、不辍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常规就学方式,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中度和重度残疾儿童被安排上特殊教育学校;对于需要特殊照顾又不能上学的,将依法送其回家接受义务教育。发生招生安置争议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招生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途径和具体就读学校。
8.落实特殊照顾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雄、残疾干警子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对象,各地要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
第四,提高管理能力
9.严格控制班级招生。各地要根据学校政策,严格控制和合理调整大班额、大学额学校招生计划。大班额较重的省直属市县要切实完善工作措施,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小学、初中初年级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招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学生。
10 .加强学籍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学籍是招生成绩的体现,按照《教育部河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及时完成小学新生入学登记和初高中新生学籍继承工作。要严格执行“保持国籍一致,同他人保持国籍”的原则。严禁分离国籍、空挂学籍、伪造学籍等。,严禁跨地区招生、违规转学的学生转学籍。
第五,落实控制辍学的责任
11.完善控辍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家庭多方共同管控、共同保障的责任体系,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因疫情、贫困、疾病等原因辍学。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环节和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帮扶,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2.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各地要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区制办学、结对帮扶、以弱校强校等方式。,从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差距,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13.严查违规办学行为。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严惩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形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或者辍学,情节严重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是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14.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海外班”等名义招生,外国人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学生。
15.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无计划组织招生;
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各种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种考试成绩;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和变相选拔学生;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招生、混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业竞赛成绩或考试合格证明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开设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成绩进行排名,公布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七、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
16.加强招生宣传。各地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解读招生政策,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措施,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和学生成长观念,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摒弃只注重成绩和升学的功利倾向。
各地要根据本地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义务教育招生计划,于5月10日前报我部基础教育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7.加强监督和问责。各地要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监督举报和投诉机制,畅通渠道,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严重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将受到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当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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