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川集团有多家闲置商铺向社会开放出租,张先生通过公开招标取得一家商铺的经营权。之后,张先生与山川集团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月4000元,租金按年支付。合同订立后,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48000元,保证金5000元,为期一年。并向山川集团缴纳投标报名费200元。之后,山川集团将租赁店铺交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接管店铺后对店铺进行了装修和使用。
但不久后,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始对山川集团所有房屋进行全面安全调查,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张先生租用的店铺已评定为丙级,张先生租用的店铺处于危险状态。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构成局部危房。为确保租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山川集团向张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要求他搬出房子,但张先生拒绝了。山川集团再次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及时腾空房屋。张先生没有理会,继续占领店铺。
无奈之下,山川集团只能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并要求张先生立即腾退店铺并归还。张先生对山川集团的诉讼提出反诉,要求山川集团赔偿其各方面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缮或者拆除的建筑物,如果继续使用,会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如果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用使用期间仍获利,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最终,法院判决山川集团与张先生订立的店铺租赁合同无效,张先生腾空店铺空并返还给山川集团。山川集团退还张先生押金、注册费及已付租金4.8万元,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
律师意见:
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山川集团与张先生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视为无效。由于双方在危险建筑物鉴定前签订了租赁合同,山川集团对导致合同无效不存在主观过错。但由于租赁的房产被认定为危房,不能出租,山川集团出租该房屋存在客观过错,因此山川集团也应赔偿张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示:
就出租人而言,出租人应确保房屋在交付给承租人之前通过消防验收记录和安全检查,并向承租人提供担保和证明。就承租人而言,在收房时一定要谨慎,以保证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避免日后出现隐患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