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东坡法院提供 审判现场。东坡法院提供
中新网成都12月12日电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12日公布了该市某区跳楼事件引发的悲剧,法院首先判决跳楼者父母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150余万元。
2019年6月1日,家住C4大厦的张荣奶奶像往常一样,带着孙子陈骁在小区的马路上散步。到达小区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某撞了。侯某、陈骁当场死亡,张荣重伤。他在医院抢救6天后死亡。
法庭宣判现场。东坡法院提供 法院对现场宣判。东坡法院提供
事发后,当地警方赶赴现场勘验,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房间的玻璃窗距离地面53厘米,一扇50厘米宽的窗户开着。
经核实,侯某于2016年因精神分裂症在江苏某医院治疗了10多天。出院时,他的医生建议说,病人可能会有意外事故,如自杀、冲动和受伤。请加强监管。侯某出院后一直在医院门诊,出事前一直在服用一种叫“奥氮平片”的药物。该药物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
因为侯海洋年纪小,侯海洋的父母没有把侯海洋的病情告诉社区,社区甚至所有的亲戚朋友。
悲剧发生后,张蓉的丈夫和陈骁的父母将侯海洋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侯海洋的父母分别赔偿张蓉和陈骁在侯海洋遗产中的人身伤害共计150多万元。侯的父母应承担遗产不足部分的赔偿,物业公司应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在法庭上,侯的父母沉默不语,低下头。张荣和陈骁的家人不可避免地感到悲伤,当他们提到这个案子时,他们忍不住哭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侯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侯某的父母申请侯某的表弟和公司同事作为证人,意在证明侯某在跳楼前并无特殊异常,其家庭成员已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后一直在医院门诊随访,一直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此外,医院的出院令指出,由于病人病情不稳定,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需要加强监管。根据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天精神状态不佳,病情可能不稳定。现在侯已经死亡,事发时无法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确认侯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从他的跳楼行为、事发现场和公安机关来看,侯是自杀身亡的。
结合侯某在事发前的病情和行为,法院认为侯某在事发时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侯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事发前十天发现侯某精神状态不佳时,未能及时送其到医院治疗,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因此,侯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侯某的父母承担。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作为物业管理人,其不知道侯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对本次事故无安全管理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2019年12月初,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了这两起案件:判决侯某的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张某荣的丈夫因张某荣死亡造成的人身伤害,并赔偿的父母因死亡造成的人身伤害共计73.8万余元。
法官表示,随着社会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精神病人高发,各类因精神病人自杀引发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要帮助积极治疗,同时加强监管,不能掉以轻心。否则,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