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鲁078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
深入诸城。com-Dana梳理判决书发现,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共有五名原告,即被害人王某良的妻子、母亲、儿子和两个女儿,被告为诸城市人民医院。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违反了相关医疗规范,其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使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存在明显过错。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为此,原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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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良因病死亡发生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给原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虽然原告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但医患双方应相互理解,避免矛盾扩大;诸城市人民法院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程度和当时× ×疫情防控情况,确定被告按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作为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损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原告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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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以下赔偿项目及金额无争议,经诸城市人民法院直接确认:医疗费554元、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50元、司法鉴定费9,000元。争议赔偿项目及金额确定如下:被扶养人尹墨仙、王某1、王某2生活费分别按5年、4年、10年计算。因有多名被扶养人,年度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6731元/年。因此,上述三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合计为192,463.20元。对于办理丧葬事宜损失的时间,原告要求按3人3天计算,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为438.29元。至于交通费,诸城市人民法院酌情认为是300元。遗体存放费用属于丧葬费范围,未实际支出,是原告未及时火化遗体造成的扩大损失。诸城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过错相对较小,被告提出支付赔偿金1万元,被诸城市人民法院认可。
综上,原告因王某良死亡造成以下损失:医疗费554元、死亡赔偿金1039043.20元、丧葬费42044.50元、办理丧事损失时间438.29元、交通费300元、司法鉴定费9000元,合计1091380元,被告按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163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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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诸城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某3、尹墨仙、王某、王某1、王某2合计损失17370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结案;
二、驳回原告王某3、尹墨仙、王某、王某1、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5744元,减半征收2872元,被告负担1888元,五原告负担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