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
儒家的“三纲五常”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基础。“五常”有仁、义、礼、智、信,其中“信”就是做人做事要诚实。然而古人之间也有诈骗事件,也有层出不穷的骗局,丝毫不逊色于现代骗局。古代有很多关于诈骗案件的记载。明代的张整理前人的受骗经历,写了一本名为《骗经》的书,汇集了大量的骗术案例,对古人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
骗子必须被憎恨,所以古代政府严惩骗子。特别是唐宋以后,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财富逐渐积累,骗钱骗货的案件越来越多。宋朝制定了“假法”和“重地法”来控制欺诈。元代伪钞泛滥。因此,政府制定的《元史犯罪志》规定,凡通过购买印刷原料故意印刷假钞的,将被判处死刑,不报告信息的,也将受到棍棒的惩罚。
古代诈骗频发,政府重典护航
唐朝以前很少有造假的记载
春秋战国至汉末时期,《孙子兵法》等书中记载了“兵不厌诈”、“遮天蔽日”、“李刚直”等巧妙的骗术,但多用于军事对抗或政治博弈。唐朝以前,中国国力相当强盛,但经济远不富裕,所以关于民事欺诈的记载很少。
《礼记·岳翎》记载:“黑的、黄的、红的,都不要品质好,不要敢诈或虚列”。
古代商人
各路诸侯给周天子的布帛,不能以次充好,不能有欺骗之心。因此,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政府就非常重视欺骗。
《礼记》对商贩卖菜有规定:“时不时果不熟,在市场上不会熬粥”,意思是不允许商贩卖未熟的水果。
据相关记载,唐朝以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王公和商人的。人和其他普通人少骗。欺诈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代的经济水平。即使在和平年代,隋唐以前的人最多也就吃饱了肚子,没有太多值得骗取的财富。因此,唐代以前关于欺诈的记载很少。
唐朝制定了相关法律,防止商人“缺斤少两”
唐朝被后人称为“盛唐”,它的繁荣不仅表现在国力上,还表现在经济水平上。随着唐代地摊经济的兴起,方时热闹非凡。根据《唐律》,小贩不得出售变质的食物,变质后必须销毁。如果他们继续出售,将被判处一年监禁。如果出售的食物导致死亡,卖方将被绞死。惩罚可以说是非常严厉的。唐朝不仅严格控制粮食的销售,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防止粮食短缺。
《封城令》规定:“每年八月,官员们用自己的脚量尺,将义进司、太傅庙整平,不在北京的则在义所在的州县整平,然后印刷使用”。
各政府部门和私人商贩的水桶、尺、秤等计量器具,每年8月份必须送政府校准,经政府盖章签字后方可使用。
唐代的方时
唐代《唐律论》可以说是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各个领域都有详细的规定。商业贸易方面,有货真价实、不缺货等规定。而且政府每年都会组织所有计量工具的单位校准工具,统一标准便于管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宋元时期骗术种类繁多,政府严格处理诈骗案件
宋朝几乎是中国古代商业和经济最发达的朝代,即使在南宋,也是富裕的。繁荣的商业经济也“滋生”,除了层出不穷的骗术,《武林旧事》中提到的骗术也有很多种,从“美人局”到“骗赌局”,再到利用官位骗钱的“水功德局”,还有“假货换真货”等。针对这些街头骗术,政府大量招募闲散人员,采用“以恶制恶”的方法遏制诈骗。
在具体量刑方面,宋代《诈伪法》规定:“凡诈取官吏财物者,一律准盗。知道自己是什么的人,坐享战利品。”知买者降一级,知藏者降二级。"
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应该算是宋代发行的“交子”。虽然后期由于交子的滥发,交子的价值和可信度大大降低,但纸币并没有完全停止。从南宋的蕙子到元代的鲍超,元、明、清三代都使用纸币。特别是在元代,元代纸币几乎取代铜币成为最重要的货币。然而,由于伪造纸币的难度比铜币、金、银等货币要容易和便宜得多,元朝的一些人铤而走险,伪造纸币以牟取暴利。
宋代商人
元朝还对伪钞制定了重刑。《元朝刑法志》规定:“第一计是造点子,刻抄纸,买颜料,画填字号,窝藏印造,凡同情者皆处死,但仍无家业。”
就算只是伪造钞票的计划,买了印钞票的工具也会被判死刑。惩罚相当严厉。不报信息者将受到严惩,报诈者将得到政府奖励。
宋元政府对层出不穷的骗术感到头疼。一方面以严明的法律惩治欺诈,另一方面通过加大检查力度、奖励举报人等方式控制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在双重努力下,造假者和诈骗者的心理压力都非常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诈骗案件发生的概率。
明清两代遵循前朝的法律来惩罚欺诈
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人口暴增,尤其是嘉靖、隆庆时期,人口达到1.2亿。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道德规范不可能影响到所有人。总有一小部分人依靠拐骗等非法活动来获取财富。《柘桂岭》一书。《生药学谱》记载了诈骗分子利用假药冒充珍贵药材的案件。
清朝平民
到了清朝,人口进一步增加,达到3.1亿多人,人口流动更加自由,导致大量流民的出现。清初《养民》说“古有闲人10,今有闲人6”,清初闲人达到6/10。虽然有一定的调侃成分,但我们也可以知道,清朝的闲人数量远远多于其他朝代。明清时期,人口的增加导致了行骗数量的增加,政府在治理上基本遵循了前朝的规律。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都规定“凡以欺诈、虚假手段欺骗官员获取财物,并以欺诈手段计算赃物的,均允许盗窃”。
所售药品、食品致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
政府大力管理诈骗案件: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古代政府更加重视食品和药品安全
从《礼记》规定不得出售未熟的水果,到《唐律》规定不得出售变质的食物,出售食物和药物会导致死亡,人们会被处以杀人罪,政府对与民生相关的食物有严格的规定。宋朝时,针对药品制定了《市场交易法》,规定药品必须由政府销售,任何私人不得制售药品。而且,为了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负责药品的惠民局和药监局在进入市场前都会加盖自己的印章。
清代商人
虽然法律严惩了卖变质食品的人,但仍然有商贩在造假,因为与现代商品相比,古代商品的种类仍然有限。清代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记载,其堂弟万州买了一只烤鸭,发现只有鸭爪、鸭头、鸭颈是真的,但鸭身是用黄泥包装纸再画油做成的。
《唐律》规定了商品的售后法律。只要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三天内发现问题可以要求退货。如果卖家不退货,在向政府举报后,卖家将被迫退回货款并被鞭打。
唐朝以后,各朝代在食品安全方面都遵循了《唐律疏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管理中,每一代都略有不同。在宋代,每个银行都被要求成立行会来管理行业中的商品质量。明清时期,因食品安全而死亡的人,按照杀人、伤人的罪名处理。
以《欺诈和伪造法》为代表的反欺诈法也保护官员和个人的利益
从古代相关法律可以看出,自唐代制定《唐律论》以来。《造假证伪法》基本已经定制化,后人几乎完全照搬这套法律来执行。此后,宋代的“宋刑制”、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都沿用了唐律“凡诈官私得财物者,必窃之”的规定。
清朝官员
从唐律的影响来看,“假律”之所以被使用,是因为它保护了国家和私人的财产。当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受到保护时,普通人和政府的利益就得到维护。因此,盗窃、诈骗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受到了古人的鄙视,受到了政府的严厉打击。元代《史记》对伪造的严惩,不仅是为了保护官吏利益不受侵害,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百姓不受伪造欺诈。
摘要
历朝历代,以欺诈手段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被归入“欺诈伪造”的范围,并不仅限于骗取财物或销售假货。比如伪造公文、逃避兵役、服刑等欺骗手段也是诈骗罪。政府在量刑时参考《唐律疏议》,在具体的防治中采用不同的方法。
从严厉的法律到严厉的整改,再到“举报有奖、隐瞒重罚”的制度。古代的诈骗案件并不太猖獗,除了少数政府管理松懈的时期。因此,政府的重码管理和完善的法律是减少诈骗案件最重要的防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