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帝王时代女性地位低下,产生了许多不可思议的习俗,其中有一种不可思议的婚姻习惯,即始于汉代、盛于清代的“妻婚”。
历届政府都禁止了这种行为,但他们一再禁止。
妻婚是一种不正常的婚姻习俗。很多底层社会的男人娶不起老婆,有些家庭把老婆“雇佣”给单身男人两三年,以换取一笔钱。佳能雇佣的妻子将为员工生育和繁衍后代,当最后期限到来时,她将回到原来的家庭。
晚清夫妻。
晚清有文献记载:“包钟石超级贵的时候,很穷,把老婆和人都奉献了。”曾国藩的名将鲍超,年轻时生计艰难,曾与人雇妻。
早在汉代,由于战乱频繁,“男耕不足以发工资,女纺表演不足以幕。百姓困窘寂寞,年老体弱,不能互相扶持。”人们的生活是不可持续的,所以一些人开始卖掉他们的妻子。这时,虽然不是典型的“老婆”,但已经初具规模。
清朝时期,“做老婆”的现象达到了顶峰。主要是太平天国运动后,清朝的农村经济被战争破坏,日益衰落。社会中下阶层的人被抛在了后面,吃不上穿不上,穿不上暖衣,娶不上老婆,于是出现了大量的“剩男”。这为娶妻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晚清新婚夫妇。
尊妻现象遍布全国,名字不一。“浙江宁、邵、台湾分属不同属,常有敬妻之风”。在浙江仙居地区,“水面册封”是一件正当且极其普遍的事情。“点水面”是仙居方言,意思是“租妻”。
在北方,娶妻现象已经在辽宁、甘肃的一些地方蔓延开来。辽宁叫“合伙”,甘肃叫“杀妻”。
广西和县也有“送肚”的说法。张新泰的《广东游小志》说:“贺县桂陵的风土人情最差,妇女很少复活。如果他们是一个人,他们会有孩子。这些人被任命后,就不再问问题了,这叫送他们的肚子。”和县寡妇很少再婚。不娶妻不死的男人,就租他们生孩子。生完孩子,男女双方断绝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
晚清妇女工作。
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过程:一般都要经过媒体认证、签约、录用、结婚等环节,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订立合同。合同主要规定了妻子的时间和租金。租赁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价格视女性年龄和租赁时间长短而定。
对于租房的妻子,还是会提出有生育能力、仪式期间不与原丈夫同住、不回家照顾孩子等条件,并将这些要求写入合同。
这种契约相当于对那些已经接受仪式的女性的承诺。一旦合同成立,被授予仪式的女性将不得不被玩弄,生儿育女,最后不得不与自己的孩子分离。
晚清妇女工作。
做妻子违背人性,实际上被清政府禁止。
《大清律例·家法·婚姻》规定:“凡受妻妾之财,聘之为妻妾者,职员八十人。那些知道并且结婚的人犯了同样的罪,并且离婚了。女人给亲戚,妻子和小妾回到他们的家庭,他们成为官员与礼物。不知道的,不坐,追彩礼,还离婚。”
也就是说,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双方男子打80大板,雇佣合同无效,涉案款项被没收。
但《清代法律法规概观·户婚》进一步解释说:“必须订立契约才能收钱,雇人当妻妾者,必坐于此法。如今的穷人雇佣妻女为人服务,事实并非如此。”
如果你雇佣你的妻子和女儿做苦工,你不会受到惩罚。只要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是否存在雇佣妻女的事实,政府是不会调查的。这相当于默许了雇佣妻女的现象。毫无疑问,这是清代娶妻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