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校园欺凌事件,令人震惊,也让我们更加关注校园安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5日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统计了2015-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数据。
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件1000余件,随后两年下降约15%。近三年来,校园暴力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每年仍有数百起暴力死亡事件,其中大部分是由小事引起的。
据人民日报消息,仅2016年全年,仅国内媒体报道的影响较大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87起,造成约21人死亡,98人受伤。人们不禁要问:“现在的孩子怎么了?”事实上,校园暴力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儿童。遏制校园暴力,需要多方治理。
2020年10月12日,河北省曲周县第二中学再次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学校未能及时处理。
据曲周县一学生家长介绍,10月12日下午1时许,邯郸市曲周县第二中学学生朱某琦在午休时间从学校厕所出来,被十几名学生用砖头和木棍击打头部和身体,造成眼睛上方缝了5针,左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他还在医院。学校没有给出明确的态度,一直在推卸责任,通报教育。教育局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什么是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
是指一方以肢体、语言、网络等方式故意或恶意欺凌或侮辱,给另一方造成身心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事件。
学校欺凌经常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学生上下学的路上以及学校的教育活动中。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故意辱骂语言、体力、网络、设备等。,并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和财产实施一定程度的侵害,均算作学校欺凌。
欺负过程包含着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给学生造成心理问题,直接影响学习、健康甚至人格发展。如果我们不能消除这种影响,最终会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严重的影响。
调查显示,校园欺凌最常发生在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或者老师无法监控的宿舍。所以要大胆向老师反映,希望得到公平的对待。
校园欺凌中有哪些暴力行为?
1.称受害者为侮辱性昵称;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2.对受害者的反复人身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推搡绊倒、揪头发;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3.干扰受害人的个人财产、课本、衣物等。伤害他们,或者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4.欺凌显然比受害者好,欺凌发生在受害者没有保护好自己的时候。
5.散布关于受害者的负面谣言和流言。
6.威胁或威胁受害人做他或她不想做的事,并威胁受害人服从命令。
7.让受害者遇到麻烦,或者让受害者招致惩罚。
8、对被害人的外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庭或他人进行诽谤、挖苦、贬损性评论。
9.派系组党:孤立、抵制或排挤受害者。
10.勒索:勒索金钱或货物。
11.画侮辱性的图片。
任何形式的欺凌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仅伤害了伤者,也伤害了旁观者。旁观者会感到内疚和不安,因为他们不能帮助受害者。同时也会影响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因此,欺凌是学校应该正视、制止和预防的问题。但是同学和家长之间的配合也很重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中央、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2016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意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基础上,教育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学校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防范中小学生欺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小学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2017年,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反馈举报机制。2018年4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学校明确学生欺凌防控工作。
2018年12月12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学生性侵害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学生性侵害举报案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防范性侵害安全教育、师资队伍管理、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范性侵害协调机制建设、学校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从而切实维护学校安全、和谐稳定和保障学生安全。
2020年5月7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建立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非法侵害、面临非法侵害危险的强制报告制度。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其中,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的欺凌事件,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处理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审判等工作。犯罪的学生要区分不同情况,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利用看守所、看守所、未成年人教养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依法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于依法不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可视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如有必要,可根据相关规定送至专门学校。如果校外成年人被教唆、胁迫、欺骗等。,而学生在学校被利用实施欺凌和犯罪,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第5条第3款明确指出:“建立问责机制。学生欺凌防控专项督导结果被视为评价政府教育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制等方式,追究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学生欺凌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违纪责任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扎紧扎实安全“防护网” 守护学生生命安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第5号预警 筑牢安全“防护网”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第5期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扎扎实实把安全关”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第5号警示》第三条: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公安部门,采取线上线下、暗访暗访的方式,定期组织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督促本地学校加快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的三年行动计划》中“三个100%”的要求,配齐配强学校安全,视频监控全覆盖, 一键报警和互联网接入由公安部负责,切实提高校园及周边地区的安全防护能力。 同时,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对不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不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根据中国人大网2020年10月2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草案一亮点。12至14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将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经与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采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草案二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将通过特别程序个别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第二稿考虑到《刑法》的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将收容教育改为特殊矫治教育。规定:“未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矫治教育。”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不能简单地“结案”或“释放”。
面对校园暴力如何应对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受害者自身的觉醒和保护自己的勇气。坚决做到人格与人平等,绝不容忍不公平事件。除非你非常愿意,否则不要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
2.提高师生对社会公平的认识,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任何环境和群体,同类或同行之间的行为都必须公平合理。
3.提高沟通能力,受害者要和同龄人沟通,让同学意识到骚扰和折磨与自己不同的人是不对的,那么欺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4.受害者应该积极联系他们的老师。
如何应对校园暴力;
1.勇敢拒绝校园暴力。受到校园暴力袭击时,要有勇气向学校、老师和家长报告。
2、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3.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沾染色情、赌博、毒品等不良嗜好,不进入酒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不与校外不健康青少年交往。
4.增强友谊互助意识。积极团结学生,热心帮助学生,增强迎难而上、扫黑除恶的勇气,形成抵制校园暴力的合力。
5.积极与家长和老师沟通。当你被欺负的时候,或者看到别人被欺负的时候,你可以告诉你的父母或者老师,你可以打110报警。
注意这些迹象,也许孩子曾经遭受过校园暴力:
1.无故身体伤害;
2.个人物品经常丢失或遗失;
3.改变如厕习惯;
4.经常抑郁甚至自残;
5.不愿意上学;
6.长期失眠等睡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