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职工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以工龄参加社会保障时间为分界线,分为甲、乙两款:
A.参加社保后的工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
B.参加社保前的工龄称为同缴费年限,工龄=同缴费年限;
总工龄=A实际缴费年限+B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它被认为是支付期的作用
作为缴费年限,可以结合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前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与计算发放退休养老金时的实际缴费年限具有同等效力。
养老金=/2x+个人账户存款/计月)
第三,不同情况视为付款期限
企业固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
1、企业固定职工,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为缴费年限。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转入企业后,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农村知青
被征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城乡知青,其服兵役年限和农村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