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哪些法理?在实践中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焦点?本期“三校说法”栏目,我校联合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为您一同解读!天香霞
华东政法大学《未成年人犯罪》编辑部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对宾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什么要对酒店、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纳未成年人提出新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发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得到根本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稳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但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多,比如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如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同时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由于案件本身的隐蔽性,给司法机关办理带来“发现难”“取证难”等难题,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性权益。因此,有必要将事前预防作为此类案件的重点工作。然而,这些病例大多发生在酒店、宾馆、酒店等场所。法律赋予上述经营者相关责任,减少了空可能发生犯罪的房间和场所,有效避免了上述犯罪行为,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酒店、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主要责任包括两个:首先是询问和确认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未成年人单独或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旅馆、宾馆、酒店时,上述经营者应该向未成年人询问其父母等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是否得到父母同意等基本情况、及时联系其监护人并征求其意见;向未成年人询问与其共同入住的成年人的基本关系、是否得到父母同意基本情况,防止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同意而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或其他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其次,强制报告责任。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经营者发现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住宿或者受到欺骗、胁迫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将具体处理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同时,应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告知其未成年人入住的基本情况。如果酒店经营者不采取上述措施,将承担哪些责任?
本次法律修订,明确设置了法律责任。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如果违反了上述义务,导致未成年人违规入住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应该承担警告、罚金、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对上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法律责任的设置,强化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对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落实。元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详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四梁八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制度设计。此次全面系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恰逢其时,与大势所趋不谋而合,为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树立了“四梁八柱”。所谓“四梁”,就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了谁负责,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来说,统分结合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根本规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统计调查分析现实情况和加强研究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四梁”之一是如何加强统筹,即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以前我国行政机构没有主管未成年人日常工作的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统筹规划。为做好这项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其核心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配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大量日常事务,协调机制往往无法及时作出部署和安排,需要特定部门承担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四梁”之二是如何分工负责,即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共同责任和各方参与。所谓共同责任,是指各方面均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一方面,未成年人成长规律要求各方密切配合和形成合力,离不开教育、医疗、就业等多方面的长期保障。另一方面,共同责任不等于职责没有分工、没有区别。共同责任是各方都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这就意味着各方职责的具体内容、承担方式是有差别的。“四梁”的第三部分是应该坚持什么样的理念,即提炼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事实上,“儿童的最大利益”要求各方采取最有利于促进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措施。作为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关规定的国内法,这部法律一方面最大程度准确符合《公约》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法律文本的严谨性和法律语言习惯,采用《公约》中“儿童最大利益”的表述作为国内法。同时,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准确适用,本文将这一原则以具体要求的形式具体化,提出了六点要求。“四梁”之四是如何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即建立未成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分析制度,加强相关研究。每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未成年人保护的状况以及面临的问题虽然有共性,但也有大量特殊性。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未成年人的状况也有差别。无论是制定政策、执行法律规定以及建构制度,要保障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有效性,必须建立在清楚未成年人群体状况以及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此,一方面,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摸清现实情况,查找现实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所谓“八大支柱”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基本体系,大致勾勒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框架,也是今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点和关键。
“八柱”之一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家庭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措施促进未成年人生活在家庭中,不得已时由国家负责监护。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这一逻辑,构建了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其一,夯实家庭监护,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确立委托照护制度。其二,明确国家监督和支持家庭监护的职责,采取措施监督家庭监护状况,对于家庭监护能力不足、意识淡薄、方式不当的予以支持和帮助,最大程度修复家庭监护。其三,明确国家替代家庭监护的情形,即出现法定情形时有政府代表国家负责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八大支柱”之二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健康。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人身伤害风险,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不同章节加强相关保障措施。家庭防护中,监护人应及时消除造成触电、烧伤、跌倒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用儿童安全座椅,提高户外安全防护意识。学校防护方面,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性骚扰制度。在社会保护方面,为未成年人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游戏、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大型商场、超市等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寻找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报警系统。在政府保护方面,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依法维护校园周边安全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八柱”之三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受教育权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权益。结合近年来受教育权保障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其一是明确控辍保学、登记劝返复学制度;其二是重点学生关爱帮助制度,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不能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其三是不得加重学习负担,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其四是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其五是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八大支柱”之四是促进未成年人友好社会环境的制度。一方面,增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因素。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定公共场所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向未成年人开放。公共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票价。鼓励大型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婴儿看护台和方便儿童的厕所、洗手台等卫生设施。鼓励创作、出版、制作、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视信息。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消除或避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风险因素。例如,禁止淫秽色情等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影视信息,建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提示制度。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烟酒彩票销售点,禁止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招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记录的人员。“八柱”之五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制度。网络已经成为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对此,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从保障未成年人发展权的高度明确了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权益,对国家机关、学校、家庭以及网络服务平台和企业等各方面的责任予以了明确,同时对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八大支柱中的六大支柱是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促进未成年人福利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推进家庭教育、保障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促进未成年人保健、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制度、政府临时和长期监管、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建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违法行为人信息查询系统、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等。“八柱”之七是全面综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司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底线的防护措施。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的趋势,分别规定了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实现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领域、全覆盖、全阶段。“八大支柱”中的八大支柱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举报制度。如何及时有效地发现对未成年人不利或侵害的线索,一直是困扰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难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全覆盖报告制度,分为两部分。首先是自愿举报制度,即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这是法律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利,旨在提高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二是强制报告制度,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未成年人行业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应当立即报告。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用法律更好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爱未成年人成长,不仅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也关系到亿万家庭全面实现小康生活。基于此,为更好地保护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了整合,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严密法律体系。首先,未成年人保护要放在家庭建设的突出位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要求家庭通过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定义务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未成年人严格置于家庭监护保护之下,从而将照顾未成年人成长作为家庭建设的重中之重。比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离家出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放任不管,应当及时发现或者向公安机关求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强迫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其次,要把未成年人保护提升到全社会共同责任的高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这以法律的形式将负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覆盖到全社会,赋予所有社会主体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义务。
三是不断更新法律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立体、全面地设置了多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问题,为关爱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比如,法律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细化学校欺凌或特殊教育,设立性侵害强制报告和禁止就业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协调和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最后,保护未成年人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保护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人成长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关键。例如《刑法修正案》增加第二款,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因此,报告少年犯犯罪记录的义务是有限的,少年犯回归社会后成长的体制障碍被消除。
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审稿为回应社会公众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补充完善了有关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和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这些补充规定充分说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法律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追求。来源| @华政@法大@郑茜部分编辑 | 姚夏洁主管编辑|叶也可以看看这些都是用热爱制作~掌声不断!华政园这堂课太有料!▼华政园草坪荧光音乐会循环播放中!▼华正首创法律翻译多语言智能平台!上线!
▼原标题:“三校说:”未成年人需要这样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