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锐作业 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第一辑来了 读完可以减少小朋友的很多问号

栏目:旅游 2021-10-11 0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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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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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霸凌、受伤

......

无论什么情况下

我们都不想要孩子

受到任何伤害

因此

六一国际儿童节

海淀法院为所有孩子和家长

准备了一份特别的礼物——

海淀法院少年审判典型案例

希望孩子们将法治信仰

根植于内心

在法律阳光的守护下

健康快乐的成长

01

小树林里藏危险

树林中的隐患

点点是一名15岁的初三女生,一天和朋友商量到学校附近的一处小树林写作业。放学后,点点先到了约定地点,便坐在小树林里的椅子上看书。

突然,一个醉汉摇摇晃晃地站起来,色眯眯地看着她,吓得收拾好课本就匆匆走了。那人追着他,强行把他拖到防空洞,开始脱裤子,用心不良。渐渐地,她非常害怕,哭着求饶。男子看到后放弃了,而是用手机拍了小照片,威胁她不要报警。一点一点,他假装答应,趁机逃跑。当他到达主干道时,他迅速给家人打了电话,家人很快赶到并报警。该男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和许多年轻女孩;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两人以上被轮奸;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男子使用暴力强迫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男方自愿放弃犯罪,即为犯罪中止,故依法减轻处罚;然而,强奸未成年人的人应该受到严惩。这个人最终被判两年监禁。

法官提示

在性侵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会选择隐蔽的地方作案。学生要提高安全意识,出行时走在安全的道路上,不要一个人去偏僻的环境,晚上由家长陪同或陪同外出。

遇到危险时要沉着冷静、机智应对,借助现有条件进行自我保护,寻找机会脱身自救,尽可能记住侵害者的样貌、身体特殊记号等各种特征信息,要及时告诉身边的成年人并报警。

02

对校园欺凌说“不”

青青是17岁的高一女生,暑假期间认识了好几个爱打架的朋友,经常和他们一起玩耍,有时也会参与打架。14岁的依依本是青青的好朋友,但因为依依和自己的男朋友走得很近,还拿走了自己好姐妹的东西,青青非常生气,就想教训教训她。

有一天,青青带伊一去网吧,带她和朋友去地下楼梯间,把她围在一个角落里,扇她耳光,泼她冷水,踢她脚,录视频发给朋友。经鉴定,伊一的受伤程度构成轻伤。清清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侮辱或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庆庆与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拍摄视频上传至朋友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不良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青青犯罪时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此外,青青的父母在事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因此,青青被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青青和被害人伊一均为未成年学生。青青与其他人一起殴打伊一,拍摄视频并在网上发布的行为符合学校欺凌的特点。对于欺凌者,如果学校欺凌造成身体伤害,不仅会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其监护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学校欺凌也会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

同学们应以积极健康的态度去面对生活,以乐观友善的态度去处理人际关系,对欺凌行为说“不”,让自己的青春不留伤痕。

03

托管班不是“保险箱”

活泼好动的6岁男孩牛牛和小杰刚上一年级,由于父母工作忙,就分别给二人报了苗苗托管班。很多家长之所以选中苗苗托管班,是看中了这里的小操场。每天下午写完作业,老师都会带孩子们到小操场自由活动,让“圈”了一天的孩子释放一下精力。

在一天的自由活动中,小杰和几个同学互相追逐,跑来跑去,妞妞和另一个同学在地上“翻筋斗”。值班老师背对着妞妞的筋斗站在场地一侧。小杰快速跑过牛牛时,他只回头看了一眼,和同学嬉闹,却没有注意到牛牛在翻筋斗,两人不小心相撞,导致小杰手臂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杰起诉妞妞和托管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解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利受法律保护。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看完之后,妞妞继续在托管班的公共活动场地翻筋斗。这个危险的举动让他无法在小杰跑过去的时候及时发现和控制自己。

体,导致二人相撞,小杰受伤,故牛牛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牛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小杰与其他孩子追逐嬉戏,奔跑时有回头张望的动作,在前方已有包括牛牛在内的两名孩子在地上持续翻跟头的情况下,仍快速跑步穿行,并继续回头张望,与牛牛相撞后小杰摔倒受伤,故小杰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担20%的责任。

事发时,小杰和妞妞才6岁,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对风险的判断防范能力明显不足。监护班负责对其监护下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对未满八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照顾义务较高。值班老师背对着事故发生的地方站着,没能照顾好现场所有孩子的动作。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杰、牛牛的危险行为,未能积极履职,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因此,保管类应承担小杰损害赔偿责任的70%。

04

运动受伤谁担责

谁对运动损伤负责

16岁的男孩大路与小锐是某中学同班同学。一天放学后,二人和另外几位同学相约打羽毛球。大路、小锐和另一名同学搭档,共同对抗对面半场的三位同学。双方打得如火如荼,都很投入。突然,对面发来一球,大路、小锐都挥拍去接球,小锐持羽毛球拍不慎击中大路右手,致其多根手指骨折。大路认为是小锐违反规则抢着接发球,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小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小锐则认为自己并非故意的,不存在过错,称体育运动本身就有风险,大路自愿参加运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大路自己承担。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三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羽毛球属于对抗性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运动风险,特别是与单打相比,以多人组合形式开展羽毛球运动必然会存在因同时接球而冲

碰撞伤害的风险概率。达路和肖睿应该能够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双方自愿参加这项运动应该被视为双方对可能存在的合理风险的自愿承诺。鉴于两人都是未满18周岁的学生,对羽毛球规则的认知和风险意识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所不同,考虑到事发时6名未成年人以3对3的形式在同一场地打球,用羽毛球规则来判断其打球行为是否规范并不合适。现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无过错,但达路手指受伤系肖睿击球所致,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共同分担其造成的损失。

05

违规骑车闯的祸

非法骑自行车的诅咒

小赫是一名中学生,因为快要期末考试了,所以每天都很早骑车到学校上自习。这天早上,雾气沉沉,路上一百米开外就看不到人。小赫又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出门,眼看就要到对面的学校了,但离上课只有两分钟,小赫害怕迟到,并未像以前一样走学校附近的人行横道,他认为会绕远,所以便超近路。他没有下车,也没有左右仔细观察,而是骑车快速地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适逢一辆大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而来,由于路上能见度较低,司机看到小赫时刹车已来不及,大客车右前部与小赫身体及所骑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小赫右侧锁骨骨折、右小腿骨折。经交通队认定,因小赫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认定司机和小赫为同等责任。小赫不仅受了伤,还因为和司机同等责任,需自担一半的治疗费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法官提示

对于学校离家不远且满十二周岁的中学生而言,骑自行车上学是一种既便利又能适当锻炼的事情。但在骑车时应当了解交通法规,知道该如何安全过马路,才不会伤害到自己,也不会因不了解过马路的规则导致自己既受伤又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还耽误自己宝贵的学习时间。

06

明明能否索要抚养费

明明虽然4岁了,但自从他出生后,还没见过爸爸。自明明妈妈怀孕时,爸爸妈妈就经常争吵,矛盾不断,有时还会动手,因此明明妈妈就回了娘家。明明出生后,也一直生活在外婆家,爸爸既不看他,也不给他提供生活费。现在明明都已4岁,生活花销越来越大,平时的生活费、幼儿园和课外班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妈妈感到独自抚养明明有些困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明爸爸支付明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

开庭时,明明的父亲说,明明的母亲和我没有离婚,我们的财产是共有的,所以我不会给赡养费。经审理,法官查明明明的父亲在明明出生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结合明明母亲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明明的父亲支付明明4年抚养费10万元,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明明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抚养未成年的孩子是每个父母的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者仅支付部分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诉讼。根据明明平时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实际支出,并考虑到明明父亲的收入,法官作出综合判决,支持明明的诉讼请求。

同学们,如果你的权益像明明一样遭到侵犯,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