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价格卖房,然后通过促销、预付款抵扣等方式降价,最后却以政府要求的最高备案价格成交,引发不少消费者投诉。
针对这一情况,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在其官网公布了7批行政处罚结果。
1.长春电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星宇广场三期工程;
2.长春盛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朗田镜月12广场项目;
3.长春永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滨公园一号项目;
4.吉林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众理想城项目;
5.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泰山语湖项目;
6.吉林王力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力林溪湖项目;
7.长春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中郭进中心项目;
8.长春吉时亿田置业有限公司镜月江山项目;
9.长春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色家园项目;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收费行为,并以订金性质向买受人收费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