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
一名男子没有核实具体情况,
在靖江某论坛发帖,
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的言论,
诋毁诋毁新靖江论坛的违法言论。
经靖江警方调查,
帖子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是典型的在网络上用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
近日,警方依法对该男子进行了处罚。
2020年11月25日,
一个叫“弯弯”的网友
在靖江某论坛发帖,
具体情况未核实时,
公开侮辱“新靖江论坛”是“无良自媒体”,
“为广告费做骗子的帮凶”等。
用这个帖子来赢得其他网友的关注。
当天,他还在“新靖江论坛”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相关推文中的重复信息,
侮辱新京江论坛工作人员为“无良混蛋”。
同时,这位名叫“宛宛”的网友,
在帖子的评论区公开指责他人,
随意暴露别人的微信号信息。
在这方面,
新靖江论坛处理了报警。
靖江警方迅速安排警力查明真相。
经核实,
违规网友在靖江某论坛被“弯曲”
发表对事实的恶意歪曲,
诋毁、贬低新靖江论坛的违法言论,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涉嫌诽谤。
警察很快锁定了违法者
并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这个人承认了他的违法行为。
最近,
靖江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
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1月24日12时至2020年11月25日18时,违法行为人黄在新京江论坛微信官方账号上购买了98元至500元的加油优惠券。在怀疑自己被骗后,他在某论坛发帖,公开辱骂一名昵称为“刀三生”的追帖用户,后被公安机关逮捕。上述事实得到了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权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的证实。
综上所述,加害人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公然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项的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黄处以2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盗窃、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国家给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
即便如此,
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为所欲为
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
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布诽谤他人信息的,
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不是一个治外法权的地方,
这不是一个公开发泄愤怒的地方。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和社会道德底线,
对于肆意辱骂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网民,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广大网民要依法文明上网。
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维护清晰有序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