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案 湖南南县人民法院:社保腐败案受质疑

栏目:科技 2021-10-07 03: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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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保:还需要行贿吗?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文件可以补足社保,这是政府对员工的关心和帮助。南县23人通过王申请社保,解决了他们的养老问题,是“党政”对下岗职工和原企业人员的关怀,是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具体体现。办理社保的王被控受贿。该案由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和判决,“王社保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本案的判决中,有“三大疑点”:

问题一:“社保话费”涉案20万“未查”,犯罪数额“模棱两可”,法院判决存疑;

法院判决23人“附事实”:2021年3月17日,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湘0921初45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王担任南县青树嘴镇社会保障中心主任。2018年下半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南县开展了“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王负责辖区内养老保险的补缴资格。通过未在湖南沙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陈等23人,经县人社局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成功帮助陈等23人取得养老保险补缴资格;

沙钢建设公司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社保挂靠”:只有通过“挂靠”,以单位名义,23人才能“建起并补缴社保”,这是“必要条件”。根据南县社保局发布的《南县未参保企业职工补建补缴工作方案》第五条,补建不接受个人申报,补缴由单位支付。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23名被保险人以沙钢建设公司名义“挂靠”。但沙钢建设公司实际上向南县社保局举报了23人以自己员工的名义参加社保。目前已顺利完成社保补建和缴费工作。

沙钢建设公司未经调查核实即收取“社保挂靠费”:根据王的自述,23人申请社保,两次向沙钢建设公司缴纳“社保挂靠费20万元”。沙钢建设公司收取巨额“社保挂靠费”的事实与王刑事案件的“数额”直接相关,决定对其定罪量刑。相关公诉机关和法院“未调查核实”,而是强制沙钢建设公司收取挂靠费20万元,认定为“王受贿款”。这样的判决对于王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质疑二:法院认定“差额余数”为“劳务费”,进而判决“劳务费”为“受贿罪费”,而23名当事人的书证为“社保挂靠费、资料费”,质疑法院“受贿罪费”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根据“刑事判决书”,经查明,陈等23人成功帮助取得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补充建设和缴纳养老保险资格,共计领取“劳务费”329,499.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8年11月3日,陈委托被告人王帮其办理养老保险。被告人高金香向其银行转账8.5万元,实际缴纳养老保险67409.1元后,向南县人社局转账8.5万元,实际缴纳养老保险67409.1元后,收到“劳务费”17590.9元;李群英转账8.5万元,实际缴纳养老保险67409.1元后,收到“劳务费”17590.9元;王瑞兰转账8.5万元,缴纳养老保险67409.1元,领取“困难户费”17590.9元……张立宪转账7.5亿元,缴纳养老保险67409.1元,领取“困难户费”7590.9元。

综上所述:一、与法院将“差价剩余金额”认定为“辛苦费”的事实不符:根据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扣除这23人向王缴纳的社保预付款与23人向社保局缴纳的社保款的差额,形成“差价剩余金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等23人成功获得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补充建设和缴纳养老保险资格,共获得“劳务费”329,499.8元。法院将“差价剩余金额”认定为“辛苦费”,属于“主观臆断”。“差价后的剩余钱”和“辛苦费”是两回事。“剩余差价”显然是23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劳务费”指23人办理社保后给予王的报酬;法院认定“劳务费”为23人差额的剩余金额的事实,与法院对“受贿罪”的判决形成了“自相矛盾”的判决;

二:法院将向23人支付“社保预付款”,未扣除办理社保的“合理费用”,未查办,未扣除“社保电话费、社保资料费”,与事实不符:

根据南县社保局提供的《南县未参保企业职工补建补缴工作方案》第五条,补建补缴不接受个人申报,单位统一补缴补缴。因此,“社保挂靠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王提前告诉23人,“根据文件规定”,挂靠单位会收取一定的挂靠费。在补充建设和缴纳社保文件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单位名义申报。实际情况是,这23名员工有的破产了,有的被注销了,有的工作时间短,有的是以前的员工,根本没有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太久了证明不了。因此,唯一的选择就是到“挂靠单位”办理补建和缴费手续。因此,“社保挂靠费”必然会出现。法院判决23人的预付款中未扣除“社保催缴费”和办理社保的合理费用,认定“与社保催缴有关的事实”为“辛苦费”“贿金”,犯罪数额“模棱两可”作出判决,与事实不符。

第三:作为“剩余差价”的业主,23人不认可“辛苦费”,不认可“贿赂款”,但对“贿赂款”的判断是“主观推断”,与事实不符:

本案23名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证据“申诉”和“证明”可以确认,王实际帮助23名“参保人员”办理社保,23人主动出具书面证据,要求扣除“资料费、社保挂靠费和办理社保的合理费用”。法院将“差价剩余金额”定性为“辛苦费”,属于“主观推断”。即使法院或公诉机关也无权将23名“当事人”缴纳社保后的“差额余数”定性为“劳务费”,也不能推定为“劳务费”。因为:这是23人投保后差额的剩余金额,属于23人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二十三方将处理“差价差额”。虽然是在王的账户里,但是王没有控制权和所有权。

“差价剩余量”无权随意定性。法院要根据23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判断。其他人无权将“剩余的差异”描述为王的“努力工作”。法院判决23人的“剩余差额”为“辛苦”,不具有“唯一性”。也可能是“谢谢,或者送人”,或者是23人再次“索要”,并非依靠“主观判断”因此,“劳务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与事实不符;

问题三: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公共利益”,被控受贿罪,被讯问;王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参加社会保障是公民的权利。

王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办理社保还是谋取利益?“履职”谋取“公共利益”是正常的:根据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王被任命为南县青树嘴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2018年下半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南县开展了养老保险的补充建设和缴纳工作。王负责审核本地区补充养老保险资格。因此,王为23人补缴社保是“工作职责”,补缴社保是“职责职责”和“法定职责”。

本案中,王依法履职,为23人办理了补充建设和社保缴纳,属于正常履职。23人获得的社会保障是正当合法的,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而非“自身利益”。这23人参加社保,属于他们应该拥有的法定权利,并不“必然”通过行贿谋取利益。这是两码事。作为南县公民,本案中“重新申请社保”的23人应依法享有参加社保的权利。

必须遵循“绝不怀疑犯罪”的司法原则;

据悉:南县社保“乱象丛生”,南县社保局局长张建中督办“缺位”,“假社保材料一路绿灯”;原青树嘴镇计生办主任唐晓峰为“姚XX、李XX”办理社保;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检查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的底线和原则。王社保案的“诸多谜团”尚未解开,甚至“犯罪数额”的基本事实也未查清,判决结果难免会受到质疑。刑事案件必须遵循“绝不怀疑犯罪”的司法原则。虽然王已经上诉,但社保数据链诈骗的“待查”和沙钢建设公司对80多人收取的“社保链接费”是什么时候浮出水面的?如今,南县王社保案的真相必然水落石出。将进一步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