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需要知道这些

栏目:军事 2021-10-04 01:53:43
分享到:

来源:法国温馨家庭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说明: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9月,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答复一出,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与讨论,部分网友认为现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从此便可过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是此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第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案例一

早年,王因学习和工作的原因,走出农村,取得了城市户口。王的父母是农业户口,在村里有宅基地。王成家后,带着父母从农村老家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几年来,由于长期建设,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家乡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丢失。如果王的父母双亡,继承家乡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案例二

李离开农村到城市工作,在城市工作,并获得城市户口。李的父母是农业户口,在村里有宅基地。时间久了,李父母在老家的房子盖了很久,有倒塌的隐患。为此,李的父母和李共同出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又重新扩建了老房子。如果李的父母双亡,继承家乡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事实上,自然资源部在上述答复中明确表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由继承人作为其遗产继承。根据不动产一体化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王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因为他家乡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全部灭失。但李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情况

王老伯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地上有北房三间。王老伯有一好友李某,常到村里看望王老伯,并对王老伯在乡间的田园生活表示十分向往。多年后,王老伯订立遗嘱,将其在村里的宅院和北房三间在其去世后赠与给李某。那么,李某可否依据遗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条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来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死后交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民法典》第1127条所列的继承人,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但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上面我们知道,有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无血缘关系的有城镇户籍的人可以根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在众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在同一个农民家庭,没有单独分配新的宅基地

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情况

王老伯有两个儿子,王大力和王小强。王大力早年进城工作取得了城镇户籍。王小强一直在家务农,系农业户口,并与王老伯夫妇共为一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里分得新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后,王大力能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个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住户,而室内人口往往因出生、死亡、结婚、丧葬等而处于变动过程中。部分老年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家庭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应继续由剩余家庭成员享有。原则上,此时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王小强为农业户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未被分配新的宅基地。因此,作为庭院宅基地的剩余室内成员,他有权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关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不动产与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同时,其他城镇家庭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因此,王大力可以继承王老伯留下的房子的折算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