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 红色苏区的司法奠基人梁柏台

栏目:国内 2021-11-30 00: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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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30年代的井冈山根据地,伴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其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也随之相应确立。作为当时我党内部唯一系统学习过苏联法律并具有律师执业经验的人,梁柏台成为中央苏区的“红色法律专家”。鲜为人知的是,梁柏台还是我党历史上第一部红色宪法的起草人、人民政权的第一位司法部长和第一位检察长,以及中国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制度的创始人。他牺牲时年仅36岁,但作为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历史永远不会将他忘却。

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领导者

梁柏台,1899年9月生于浙江新昌县,19岁时考入浙江省第一师范学校,后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0年,他和刘少奇、任弼时、萧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1922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两年后,梁柏台到苏联远东城市海参崴工作,先后担任苏联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和主席团成员等职,为建立革命组织,传播革命思想奔走呼号。他的妻子周月林也随他来到远东工作,担任伯力省华工俱乐部主任。

当时,苏联远东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多案件涉及到中国人,而苏联法官不懂中文,翻译又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因此法院要求将精通中文与俄语的梁柏台调到伯力省法院担任审判员。此前,梁柏台专门学习过苏联法律,打下了扎实的苏联法学理论的根基。在这一工作期间,他致力于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为尔后回国领导根据地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1931年初,梁柏台来到莫斯科,找到共产国际东方部,要求回国工作。东方部的领导同意了他们夫妻的回国要求。1931年5月,梁柏台踏上回国的征程。夫妇俩于7月到达闽西苏区,9月到达瑞金。

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了临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中央人民委员会。在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各个部委中,司法人民委员部是我党最早的司法机关,部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张国焘兼任。但张国焘1931年3月后被中央派往鄂豫皖苏区担任分局书记,无法履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的职务。1931年12月3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梁柏台为司法委员会委员,作为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实际负责人。不久,梁柏台被任命为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在1934年1月的“二苏大会”上,梁柏台当选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周月林担任苏区中央局妇女部部长、国家医院院长。

那时候,苏区工作生活条件都很艰苦。据周月林回忆:“房间都很小,又是办公室,又是卧室。梁柏台就住在司法部里面,办公室里放一张床,来的人就坐在床上。他自己办公有一条凳子,另外还有一张桌子,别的啥也没有。梁柏台对生活随便得很,根本不去想搞点儿什么东西吃。晚上工作得很迟,饿了就喝点儿水,既充饥又解渴。”

1931年11月的“一苏大会”还成立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由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周以栗、邓发、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梁柏台等组成。成员中的多数人都是党政领导人和各苏区领导人。梁柏台长期在远东从事华工工作,搞过政府工作,学过红色法律,做过法院审判员,有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因此以宪法的撰稿人和其他法令起草人的身份参加。

1933年8月1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8次会议决定成立第二次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大会报告和修订有关法令。这个委员会由王稼祥、刘伯承、洛甫、潘汉年、毛泽东、胡海、吴亮平、沙可夫、刘少奇、陈云、何克全、梁柏台、邓发、高自立、林伯渠等15人组成,以梁柏台为主任。人民委员会还任命梁柏台为“二苏大会”筹备组秘书长。

筹备会议是一件很繁琐的事。据苦力运输总工会委员长王中仁回忆:“1000多个代表的住和吃,就不容易解决。1000多个代表要住下来,都得临时搭房子,我们工会就派出3个竹木和泥水工,在沙洲坝大会会址附近的村子搭了几十间房子。那次大会,还有9个国家的来宾和100多个白区来的代表,一顿要搞十来个菜。这许多物资要从各地运来,梁柏台就和我们运输工会联系,要我们把所需要的物资从各县运到瑞金。”

在梁柏台回国主持司法工作以前,各个根据地都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了一些审判机构。1930年,闽西根据地制定了《裁判条例》,鄂豫皖苏维埃则授权革命法庭制定了法律法规并由政府颁布施行。但这些立法活动以及司法部门的设立没有体系性可言,也没有明确的司法指导原则,主要是根据各地革命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与斗争因地制宜地制定法规。在法学上,这种立法被称为“临事设法”,与真正的司法制度有着较大差距。

梁柏台主持司法工作后,在这些零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与修订,促进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相对完整的司法体系的诞生。他先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革命法庭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说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重要立法者,奠定了中国红色法制的基础。

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任命梁柏台为内务部副部长,后任代理部长。兼管内务部工作期间,梁柏台负责制订了《优待红军家属条例》《托儿所组织条例》,签发了《关于修理河道及沿河两岸的道路问题》的训令。此外,他还先后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职,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等方面,为红色政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周月林回忆:“梁柏台一到瑞金,中央就要他起草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这些东西都是他起草的。他一天到晚地写,除了吃饭外,他就写东西。另外,他还起草了各部的工作职责范围,那时我们刚成立各部,我们的同志做党的工作知道,搞军事工作也知道,但怎么搞政府工作不知道。梁柏台在苏联搞过政府工作,所以要梁柏台起草各部的工作职责范围,印发各级政府参照执行。”

创立红色司法早期机构裁判部

“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的这段话,揭示了中华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开创性的历史事实。梁柏台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1932年1月,梁柏台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精神,以司法人民委员部名义,通令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司法临时机构—裁判部。梁柏台制订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6月9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对裁判部的性质、组织系统、法庭之组织及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部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紧接着,6月20日,召开了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裁判部长会议,贯彻学习《条例》,完成县一级裁判部的建立。1933年3月8日,又召开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县、附近各县的裁判部长联席会议,并提请人民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进行专门讨论,作出相应决议。此后,梁柏台又作出《对裁判工作的指示》,制定了《裁判部五个月工作计划》。

在梁柏台的大力推动下,各级裁判部有条不紊地建立起来。在中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建立起“分立制”。中央人民委员会内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司法人民委员部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动感化处、总务处,分别掌管民事、刑事诉讼、各地看守所和劳动感化院的事宜,以及审判机关的设置、司法工作人员的任命和培训、法制宣传和制度建设等。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最高法庭下设民事、刑事和军事三个法庭,有权对一般法律作法定解释,审理各省裁判部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和决议。

在地方,则采用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制”,不专设司法行政机关。即在省、县、区或市苏维埃政府内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下设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各级裁判部皆设裁判委员会,以讨论和建议关于司法行政、检察与审判各种问题。各级裁判部在审判方面要受最高法院节制,在司法行政上则受中央司法部的指导。

考虑当时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苏区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而是采取“审检合一制”,将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之内。在最高法院内设立正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县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若干人。这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它在“苏维埃领土之内,起了镇压反革命的伟大作用”。

此外,梁柏台还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对犯人实行感化政策;又建立了劳动法庭和军事裁判所,建立起一个独特的司法体系。劳动感化院的创立,是梁柏台对苏区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

1932年2月19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上,听取了梁柏台以司法人民委员部代表身份参加闽西政府裁判部刑事法庭、公开审判几个重要案件的情况汇报。梁柏台提议创建劳动感化院,中央人民委员会责成他起草感化院章程。

会后,梁柏台很快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并对劳动感化院设立的条件、目的、隶属关系、内部设置机构和职能等方面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的一个附属机构,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后不再违犯苏维埃的法令;劳动感化院每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应尽力搞好生产,讲究经济效益,不但不要政府津贴,而且还要为国家创造财富提供财政收入。《章程》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形式,于1932年8月10日公布实施。

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福建和瑞金直属县等地办了5个劳动感化院。不少罪犯通过劳动感化院的改造,释放后成为遵纪守法的苏维埃公民。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确立正常的司法程序

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

梁柏台曾尖锐地指出:在“中央政府成立前的肃反工作,不分阶级成分,不分首要与附和,处置不分轻重。在审讯的方法上则偏重肉刑,专信犯人的口供,没有侦查的工作,不注意证据和材料,因此,在肃反工作中有发生屈打成招的事。”

为了纠正这些问题,正确运用专政武器,建立革命秩序,梁柏台大力推动建立司法程序。他指出:“在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为此,主持制定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对案件的侦查、预审和提出诉讼以及审判的职权作了规定。接着,又先后制定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裁判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同时,还统一制定了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等10种表册样式,从而建立起了有秩序的司法公文体系形成了一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

梁柏台倡导建立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包括公开审判、巡回法庭、审判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辩护制度、回避制度、诉讼制度、死刑复核制、人民调解制度等,奠定了人民司法的基础。

人民司法的公判大会,是梁柏台从红色苏联引入的。梁柏台建立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中,很重要的是公开审判制。梁柏台要求审判案件必须公开,不许秘密进行。对比较重大的案件可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进行审判。梁柏台曾尖锐地批评会昌、石城县在审理案件时不在法庭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部长房间里写判决书就算审判完事的问题。

梁柏台批评说:“这样解决案件,不是经过群众路线,而是秘密路线;不是要使群众知道案件的内容,而是恐怕群众知道。”他反复强调,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即使少数需秘密审判的,宣判仍须公开,判决书一律公开张贴。

梁柏台在中央苏区力推巡回法庭。他提出各级裁判所可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审理案件,“这种法庭是流动的,是到出事地点或群众聚集的地方审判案件,使广大群众来参加旁听审判,借某种案件以教育群众,在群众面前揭破反革命的各种阴谋,这是司法工作教育群众的一种方式。”这样既审理了案件,又教育了群众,传播了法律知识。

毛泽东对巡回法庭的做法极为赞赏,他在1934年1月的“二苏大会”上指出:“苏维埃法庭的群众化,即苏维埃法庭的制裁反革命,应该同广大群众的肃反斗争联系起来,现在更加进步了,巡回法庭的普遍使用就是证明。”

梁柏台提倡民众参与公审的思想在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1932年8月2日至3日,临时最高法庭公审季黄反革命案,根据《红色中华》报道:在审判季、黄之前,红军各军、各机关及各群众团体派代表150多人参加,再加上中央政府各机关的工作人员,结果“把法庭拥挤得无插足之地”。“当审判季、黄反革命案件的时候,瑞金各地的群众四五千人,手执各色小旗,高呼口号,列队前赴临时最高法庭,推选代表请愿,坚决要求法庭严格惩办季、黄等反革命分子。法庭即派代表向示威的群众演说,并愿接受群众的要求,作为该案件的参考,群众非常满意,围绕法庭的房子一周,高呼:‘拥护临时最高法庭’‘肃清一切反革命派别’等口号而散。”

梁柏台在审判案件时,严格区分敌我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按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审理形式,以达到好的效果。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总务厅厅长刘开由于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很多人写信给临时最高法庭控告他。项英副主席及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兼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找到梁柏台,研究解决办法。梁柏台提议,“最好不用处分,他毕竟不是敌人,还是用教育的方式好。”最后,他们决定用召开群众大会的形式,对刘开进行批评教育,并请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主任周月林和财政人民委员会部长邓子恢主持大会。大会列举了刘开官僚主义种种表现及其对革命事业的危害,使刘开及干部群众深受教育,收到了预期效果。

梁柏台主持的临时最高法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经常对裁判部的不适当判决给予纠正。1932年5月,瑞金县壬田区地主朱多伸被瑞金县裁判部判处枪决,其罪行是“过去是劣绅,以强欺弱,压迫劳苦群众”“欺骗别人的田做风水,霸占自己的山不分给别人”“吞没公款,克扣罚款”等。瑞金县裁判部把这个判决结果上报给临时最高法庭审核时却没有通过,梁柏台建议把枪毙改为监禁两年。他在改判书中写道:“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不过是贪污怀私,冒称宁石瑞三县巡视员等,是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且朱多伸曾组织游击队参加过革命,又已七十二岁,因此减死刑为监禁。”在“左”倾教条主义盛行的当时能做到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梁柏台实事求是和敢于担当的工作作风。

开办训练班培育司法人才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具备法律知识且训练有素的法律人才奇缺。鉴于此,梁柏台高瞻远瞩,在不同时期的文章或工作报告中,都十分强调司法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性。限于苏区革命斗争的局势,在当时还谈不上在苏区开展正规的法律教育。但是通过实际司法工作,梁柏台为党培养出了一大批早期的司法工作者。

为了壮大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素质,梁柏台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是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五个月工作计划》中,他计划于1933年9月举办培训规模200人的司法部短训班,督促赣闽两省裁判部分别开办县区两级裁判部工作人员和裁判部书记员训练班,及开办一期军事裁判所工作人员训练班等。二是采用实习工作的方法提高司法干部水平,不仅抽调县裁判部的工作人员到省裁判部来学习工作,还把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建成模范法庭,成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实习场所。三是采用边学边干的方法来提高司法干部的水平。对司法部的工作人员,鼓励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边干边学,在机关内做工作的时候,每天给一定的学习时间。每次出去巡视回来,安排几天时间训练,使他们在工作、学习和训练之中得到提高。四是选拔一批青年充实司法干部,并对他们进行法规、法令、条例、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的学习和训练,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司法专门人才。五是实行“活的指导”,组织上级机关干部去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面对面的指导,或组织巡视团到新区和边区巡视裁判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六是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委任制,未经上级同意,不得抽调裁判部工作人员,裁判部的工作人员不得由其他的工作人员兼任,以建立一支稳定的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司法专门队伍。

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部长吴亮平回忆:“梁柏台这个同志很好,很实在,对革命很忠诚,很照顾人,没有什么打击人的事。在人民委员会讨论问题中,梁柏台发表意见非常具体,非常实在。那时王明路线统治中央,但梁柏台老老实实做工作,从不搞王明路线那一套,都是在毛主席、张闻天领导下,老老实实、实事求是地搞好本职工作。譬如内务部工作,拥军优属,优待红军家属工作抓得很紧。梁柏台待人很诚恳,开会时讲话也不多。他负责司法部,也不是随便抓人,打击人。而且梁柏台这个人事务管理工作做得很好,所以在‘二苏大会’上,他是秘书长。”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后,梁柏台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员、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留守赣南,继续坚持游击战争。1935年3月,梁柏台在江西大余县被捕后从容就义,时年36岁,实现了他生前“为苏维埃流尽最后一滴血”的铮铮誓言。

责任编辑 尹德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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