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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辅警管理办法
增加考核奖励和级别工资!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助理管理办法
经2019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庆
2019年6月15日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助理管理,保障警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警务助理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实施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安机关警务助理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行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保障的非人民警察人员。
第四条警务助理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助理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配合警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置,合理配置警务助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装备配备、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助理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
市委组织部负责批准警务助理岗位,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警务助理的经费。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警务助理的招聘指导和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因公牺牲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助理员评定烈士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民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保障、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人民警察执行执法任务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八条警务助理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申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优秀警务助理,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根据公安机关工作安排,民辅警可以从事下列与非执法岗位相关的辅助工作:
协助文书助理、档案管理、线路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录入等行政工作;
协助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保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调查、检查鉴定等。;
协助警务保障工作,如警务设备的储存和维护,后勤服务等。;
其他可以由民辅警执行的工作。
第十条在人民警察领导下,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辅助工作:
协助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做好人员聚集场所的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安全检查;
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拦截、监控和看守;
协助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收集交通违法信息;
协助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处毒品;
协助管理治安监督工作;
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协助消防监督管理;
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宣传教育;
协助接收报告、登记案件、接受证据、收集信息、调解和送达文件;
协助记录审讯和审讯笔录;
协助管理相关财产;
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和案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件现场,抢救伤者;
其他可以在辅警协助下进行的工作。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国内安全、技术侦察、反邪教和反恐工作;
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作出行政决定;
审查案件;
保留武器和警用装备;
单独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的工作。
第三章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警务助理由市、区公安机关招聘使用。市公安机关负责市直单位警务助理的招聘工作;在市公安机关指导下,区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区内警务助理招聘工作。
第十三条招聘警务助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聘。
第十四条警务助理的编制原则上以本市公安机关现有人民警察人数为基础。警务助理的岗位是动态调整的。
第十五条申请警务助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年满18周岁且未满35周岁;
具备履行规定职责的能力;
大专以上学历;
市、区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助理: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有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因违纪被开除或开除;
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七条招聘警务助理应当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职位、名额、报名条件、拟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招聘警务助理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使用,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结合警务助理特点,建立健全警务助理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警务助理分级管理规定,从高到低设置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
警察助理的晋升或减少与工资挂钩。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助理培训制度,对警务助理进行岗前和晋升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助理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依法晋升、奖惩、续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警务助理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规范的服装,佩戴标志,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在不履行职责期间,不允许你穿标准服装和标志。
警务助理的工作证件、服装款式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警务助理离开岗位时,应交回分配的证件、服装和标志。
第二十五条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协助驾驶警车、摩托车、快艇、警艇空等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警务助理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第二十六条警务助理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助理监督制度,对警务助理履行职责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警务助理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警务助理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警务助理在协助警务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警务助理的退出由所在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助理的安全教育,履行保密责任。警务助理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警务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纪;
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保证
第三十二条警务助理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险待遇;
获得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提出投诉和申诉;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警务助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
诚实正直,不徇私情;
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保守工作秘密;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符合警务助理特点的薪酬制度。在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逐年调整警务助理员工资的基础上,增加考核奖励和等级工资,考核奖励和等级工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警务助理及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助理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警务助理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警务助理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助理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执行职务的后果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十九条警务助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警务助理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违法侵害警务助理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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