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院网获悉,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一起强奸罪的起诉书。被告人杨某某,男,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8年12月2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分局拘留,2019年1月4日取保候审。
起诉书显示:
被告杨某某、陈某某原为广安XX公司员工。从2017年到事件发生,他们有过一段情人关系。杨某某于2018年12月离开XX公司。离开公司后,杨某某怀疑XX公司的扣薪是陈某某催款不力造成的。他多次寻求陈某某的理论。陈某某被杨某某骚扰,多次报警。他黑了杨某的手机和微信,拒绝与杨某某交往。
2018年12月21日凌晨4时,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到达陈某某家门外,用手砸开陈某某的防盗门锁,用脚踢开陈某某卧室门后进入陈某某卧室。陈某某多次要求杨某某离开家,但杨某某拒绝离开,要求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某不愿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后陈某某被迫与杨某某发生两次性行为,均导致女方采取紧急避孕措施。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7时前一直住在陈某家中。陈某某在杨某某离开后报案。
被告人杨某某侵犯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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